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26 11:34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26日电)谢庆辉、蔡松斌及林䥵妘合谋,将黄姓友人拐卖至柬埔寨摘器官牟利未遂。二审依违反人口贩运防制法等罪,判处蔡松斌等人3年6月至5年6月不等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判决指出,男子谢庆辉于民国110年12月底,以海外工作薪水优渥为由诈诱黄姓男子,由男子蔡松斌协助黄男身体检查、办理护照,由女子林䥵妘仲介有需求的柬埔寨人体器官买家,另由王子明与林沂锋(另案判刑定谳)负责送机工作。

林䥵妘透过通讯软体联系柬埔寨买家,双方谈定酬劳前金新台币50万元、后金50万元,即于111年7月底把黄男送往柬埔寨。黄男入境柬埔寨后,买家通知已找到配对人而拒绝交付酬劳,蔡松斌另联络他人向黄男供出实情,命黄男自行买机票返台。

一审桃园地方法院审理时,蔡松斌、林䥵妘坦承犯行,谢庆辉否认犯行并辩称不知摘取器官买卖等事,但未被法官采信。

一审认定谢庆辉等3人涉犯刑法意图营利以诈术使人出中华民国领域罪、人口贩运防制法意图营利以诈术摘取他人器官未遂罪。

合议庭考量,谢庆辉等人摘取器官交易取消失败而未遂,均符合减刑规定,依法判处谢庆辉有期徒刑5年6月;另外蔡松斌、林䥵妘于侦查中自白,依法可减刑,均判处2年4月徒刑。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二审认为,一审未审酌刑法第55条但书规定,蔡松斌、林䥵妘的最低法定刑度应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因此撤销原判,改判蔡松斌3年6月徒刑、林䥵妘3年7月,至于谢庆辉部分,仍维持原判。经上诉,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无违误,日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编辑:李锡璋)1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