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中央日报 ( ) • 2024-04-26 11:45
2024.04.26 11:25

韩宪法法院判决,在日常违背伦理、遗弃和虐待的家庭中无论死者是否愿意都要保障遗产的一部分为“特留分”的现行民法条款违宪。此外,对于在生前独自承担抚养等义务的家人,也被要求将其拥有的赠与部分与特留分合并分配,这一条款也被认为违宪。这意味着将把违背伦理的家人排除在继承遗产的对象之外,而对无微不至照顾的家人的贡献给予认可。

25日,韩国宪法裁判所(所长李悰锡)以“民法规定的特留分条款违反宪法”为由,将全国法院提出的14件违宪提请审判等共47件案件合并后做出上述判决。宪法裁判所表示,“直到2025年12月31日国会进行修改之前,将现行第1112条第1-3款(子女、配偶、父母的特留分)视为违宪条款”。宪法裁判所还补充道,“对于同一条第4款,对继承财产的形成没有贡献的兄弟姐妹的特留分因违宪而立即失效”。如果明年年底之前不能修改法律,民法第1112条将全部失效,将无法进行特留分的相关诉讼。

迄今为止,宪法裁判所曾三次做出“特留分制度合宪”的结论,这也是第一次做出不同的裁决。此次裁决使1977年制定至今一直保持的特留分分配方法首次发生变化。

宪法裁判所认为,民法第1112条中没有单独规定“不能得到特留分的人”,这一点违宪。民法第1112条规定了遗产继承对象,统一规定比例为“子女和配偶为法定继承份额的二分之一,父母为三分之一”,这本身是合理的,“认定有违背伦理行为的继承人的特留分是不符合公众的法律道德和常识的”,因此,没有单独规定特留分失效的情况是不合理的。

民法第1004条规定,“杀害或导致被继承人或家人死亡”、“与遗嘱相关的诈骗或强迫”等为取消继承人资格的原因,但另外,虐待、遗弃、违背伦理等并不属于取消继承人资格的原因,因此到目前为止,不孝者或遗弃子女的父母也可以获得特留分。
 
宪法裁判所:应承认赡养或抚养家属的人做出的贡献

宪法裁判所25日以全体法官一致意见,裁决与死者意愿无关给予兄弟姐妹一定比例以上遗产继承权利的特留分制度违宪。【照片来源:韩联社】
宪法裁判所25日以全体法官一致意见,裁决与死者意愿无关给予兄弟姐妹一定比例以上遗产继承权利的特留分制度违宪。【照片来源:韩联社】

宪法裁判所认为特留分制度本身“有必要”。这是因为,虽然特留分制度限制了死者的自由财产处理,也侵犯了遗产继承人的财产权,但“它也有保护遗属生存权、保障对继承财产的期待、阻止家庭联系断绝的功能”。

另外,根据继承人地位统一规定继承比例的这一部分也是合理的。宪法裁判所表示,“根据不同的案例进行适当规定的立法在现实中非常困难,让法院考虑具体情况进行个别的规定,可能会导致审判费用大幅增加”。但是,宪法裁判所认为,规定允许兄弟姐妹也得到特留分的做法是违宪的。宪法裁判所还认为,民法第1118条没有对赡养贡献做出规定也不符合宪法。

1990年修改后的民法在第1008条第2款中规定,承认在生前对死者进行赡养和抚养,或对财产增值做出贡献的共同继承人的贡献,确定继承份额。但是,民法第1118条没有规定,如果生前贡献得到认可,接受赠与,则在特留分核算时予以排除。生前护理父母并特别接受赠与的财产也被纳入了特留分核算的基础财产,从而出现了父母死后儿女需要将财产分给其他家庭的情况。宪法裁判所表示,“这将导致被继承人试图补偿做出贡献的继承人的意愿被否定的不合理结果”,说明了裁决其违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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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廷衍 记者
译 | 刘铭 校 | 李霖 责编 | 刘尚哲 查看其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