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精選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4-26 14:08
行政院会昨通过「再生医疗双法」,消基会董事长吴荣达细数《再生医疗法》草案,提出10大修改建议。本报资料照片行政院会昨通过「再生医疗双法」,消基会董事长吴荣达细数《再生医疗法》草案,提出10大修改建议。本报资料照片

再生医疗双法昨天在行政院通过,包含《再生医疗法》及《再生医疗制剂条例》两草案,由于新版草案对于先前争议处多有调整,获得外界多数肯定。消基会董事长吴荣达细数《再生医疗法》草案,提出10大修改建议,其中他对于无行为能力者的细胞取得相关规范较有疑虑,认为应该对于书面同意更谨慎规范,避免成为交易标的。

再生医疗双法去年一度在立法院通过初审,但因为届期不续审,卫福部今年提出新版本草案,把过去争议处修正,目标5月20日前送进立法院,更被视为现任部长薛瑞元任内收尾法案。吴荣达肯定卫福部此次调整,把先前有疑虑的「经执行人体试验结果,证实其安全性及初步疗效」从再生医疗必须要有人体试验的例外中删除,但仍有几处疑虑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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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吴荣达指出,临床试验跟人体试验不同,草案中对于人体试验的定义过于宽松应该更为明确。第二,草案中多处有提到「必要时得捐助设立财团法人为之」或是「委托其他机关(构)、 法人、团体办理」等,应该对机构调剂有更明确规范。第三,恩慈疗法虽可免除人体试验执行再生技术,但仍应为慎重,必要时增加附款许可。

第四,吴荣达表示,医疗机构执行再生医疗前除了要说明可能效果、不良反应、费用、救济措施外,条文应该增加说明「治疗程序」。第五,条文中提到细胞来合要确保「合适性」,由于会牵涉罚款,应该把合适性明确定义,以免后续执行衍生问题。

再者,第19条规范细胞提供者资格,如为胎儿、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受辅助宣告等需要法定代理人、辅助人、监护人等书面同意。吴荣达说,此条有较大疑虑,应该要在必要性且不影响安全性的情况才可以执行,同时要避免成为交易标的;书面同意书也应该有固定内容跟形式,或是经过主管机关许可。

第七,由于在取得书面同意前,必须要告知包含补偿、预期的利益及归属等,他担忧会产生出售细胞的疑虑。第八,执行再生医疗技术应该定期公开报告,应该规划实施多久后逐年公告等,必须有明确规范。

第九,若是有发生不良反应至重大伤害或死亡的救济规范;且就记得已投保先关责任保险为之。吴荣达认为不够周全,应该改为「至一般伤害」,而非仅有重大伤害;后者则应为「并以投保相关责任保险为之」,扩大投保,而非只有产品本身的瑕疵责任。

最后,在罚款部分,吴荣达表示,第29至32条都有罚太少的疑虑,例如第29条第1项第1款涉及细胞操作,对病患安全影响较为严重应该至少处200万元以上罚缓,而非最低20万元以上罚锾。其余第30至32条应该至少开罚20万元起跳,而非5万元起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