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26 16:13
宪法法庭26日做出113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图取自司法院YouTube频道网页youtube.com)宪法法庭26日做出113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图取自司法院YouTube频道网页youtube.com)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6日电)宪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公然侮辱罪合宪,但限缩于对于他人的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造成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损害,且经权衡非有益于公共事务思辩等而不具正面价值。

刑法第309条第1项规定,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9000元以下罚金。第2项规定,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万5000元以下罚金。

媒体人冯光远发表公开言论,分别被前文建会主委盛治仁、前国安会秘书长金溥聪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处有罪确定;作家张大春也因评论已故媒体人刘骏耀,被法院判处有罪确定。

冯、张及多名案件当事人、法院刑事庭认为,刑法公然侮辱罪违反宪法言论自由、人身自由、法律明确性原则,更悖离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有违宪之虞,分别声请释宪或法规范宪法审查。

宪法法庭于去年12月25日召开言词辩论庭,今年3月间公告依宪法诉讼法第26条第2项规定,延后宣判,并于今天下午3时宣示判决。(编辑:方沛清)1130426

影片来源:Judicial Yuan 司法院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