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26 19:36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26日电)宪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认定公然侮辱罪合宪,但限缩适用范围。法界认为,合宪仍代表案件量不会减少,往后案件侦审结果多为不起诉处分或无罪,不容易成罪。

宪法法庭做出113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公然侮辱行为如按个案之表意脉络,对于他人之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造成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损害,且经权衡非有益于公共事务思辩等而不具正面价值,于此范围内处罚「合宪」。

1名基层检察官认为,按照实务状况,侦查或审理公然侮辱案件时,若查知被告习惯使用「脏话口头禅」,或告诉人实为争端引发者,多半会做出不起诉处分与无罪,即使公然侮辱罪合宪但限缩适用范围,对未来侦审案件的影响不大。

此名检察官也指出,公然侮辱罪的法益侵害和刑度较低,往后侦审案件时,依据宪判要旨,必须权衡被告的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等,考量的层面会更广泛。

这名检察官表示,台湾诉讼成本不高,民众为了捍卫权益、自证清白,多会透过提告来救济,也可能耗费较多的司法资源与公共利益,即便限缩适用范围,判决合宪仍代表案件量不会减少,但案件侦审结果可能不起诉处分或无罪。

1名曾为司法官的资深律师则指出,站在民众的立场,例如妈妈带小孩去看病,但药单上被写下「妈妈是婊子」等侮辱性字眼,若民众提出公然侮辱罪告诉,也应是合理且符合常情。

这名律师也表示,大法官针对掌握优势声量的网红、名嘴、媒体人等,自愿性拍片或于节目发言时涉及公开羞辱特定的人士,则认为应负起较大的责任,此类「网红条款」,提升对部分特定人士的刑事制裁,也不会助长网路霸凌。(编辑:方沛清)1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