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27 13:37

(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市27日电)林姓女子111年担任嘉义县某国小总务主任时,因质疑校方甄选代理教师舞弊,拍照搜集甄选人个资被提告,嘉院认为林女已侵害他人个资自主权,判处4个月徒刑。可上诉。

嘉义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林女于111年7月间,为嘉义县鹿草乡某国小的教师兼总务主任,于同年7月26日上午进入学校行政办公室内,持手机拍摄吴姓女代理教师报名111年度代理教师征选的个人资料。

另外,林女又于111年9月9日上午在行政办公室,因一时气愤,撕毁吴姓女代理教师桌上的巡堂纪录表;林女于同年10月1日上午在学校中廊,因与吴女发生争执,且被吴女持手机录影,以右脚踢击吴女左脚膝盖受伤。

在校担任午餐执秘兼出纳的吴女,则对林女提出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伤害等罪嫌告诉,嘉义地检署依法起诉。

嘉义地方法院表示,林女否认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并辩称,当时担任总务主任,因外界有质疑校方教师甄试公平性,拍摄文件是为了自保,且为维护其他报名教师工作权,并督促校方用人选才的公平性。

嘉义地院指出,林女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搜集当事人个资,已侵害当事人个人资料自主权。林女虽以质疑学校代理教师征选公平性,而拍摄文件存证,但只是林女主观上「怀疑」、「猜测」,且拍摄当天下午才进行代理教师征选考试,林女的说词无正当合理。

嘉义地院表示,林女供称,学校111年度代理教师征选中,第1次招考时,有其他具有教师证的教师报考,却无人录取,直到第2次招考时,未持有教师证的吴女,却能录取,因此认为学校代理教师征选程序有舞弊情形。

嘉义地院指出,依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规定,是否聘任代理教师,法律明文授予校长裁量权(最终决定权),且非必具有合格教师证者才能获选。

因此,林女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又涉及毁损他人物品罪、伤害罪,应执行拘役35日,如易科罚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嘉义县鹿草乡某国小蔡姓校长表示,林女去年已转任其他国小担任教师,吴女自110年起担任学校的代理教师至今,原本担任学校午餐执秘兼出纳,后来呈报嘉义县教育处同意吴女担任学校的教导主任。(编辑:谢雅竹)11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