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28 11:53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8日电)竹县湖口乡公所陈姓技士去年5月间喝酒后骑机车,警方拦检时验出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惩戒法院一审判陈男降1级改叙,陈男不服提起上诉。惩戒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确定。

判决指出,陈男自民国110年11月1日起担任湖口乡公所技士,他于去年5月28日晚间在湖口老街某客家餐厅饮用啤酒1、2罐后,骑乘机车上路,隔日凌晨因违规逆向行驶被警方拦查,发现陈男身上散发酒味且面带酒容,酒测后测得陈男酒精浓度为每公升0.25毫克。

新竹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险罪判处陈男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并科罚金新台币1万元。湖口乡公所将陈男记过2次,新竹县政府移送惩戒。

惩戒法院一审审酌陈男担任公务员,本应遵守政府喝酒不开车的禁令,竟酒驾上路,危及道路安全,判决陈男降1级改叙。

陈男提起上诉,他指出,因为此次「酒驾」事件,身心承受巨大压力,工作与家庭经济蒙受严重损害,深感悔悟与痛心,以后绝对严禁「酒驾」行为再度发生,甚至不再骑乘机车,请法院审酌他是初犯,让他有改过自新,回馈社会再造恩情的机会。

惩戒法院二审认为,陈男的上诉意旨并未具体指摘原判决认事用法,或量处处分有违背法令之处,判决上诉驳回,全案确定。(编辑:张铭坤)11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