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29 11:52

(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29日电)每年4、5月养殖业放养新年度鱼苗,渔业署今天提醒渔民,5月底前向当地乡(镇、市、区)公所申报当年度放养情形,把握期限申报,万一遭遇天灾损害才能获得救助以加速复养。

农业部渔业署发布新闻稿指出,依据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办法订定的「养殖渔业放养量申报及审查要点」,规范养殖渔民须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前向养殖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办理放养申报 ,如果遇到天然灾害,可依法获得政府救助,以利迅速复养。

其次,渔业署也说,申报人的基本资料及鱼塭申报资料若有异动,也应备妥文件向养殖所在地的公所申报。根据渔业署统计,全国放养量申查报率,已自民国108年的85.2%,提升至112年的93.2%。

渔业署重申,最新养殖渔业申报放养动态统计资料,已公布在渔业署「养殖渔业放养量查询平台」,渔民放养前可利用查询各鱼种的放养状况,提前调整生产规划、放养策略,避免集中放养、分散风险。(编辑:陈清芳)113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