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30 15:56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30日电)时任台北市公园路灯管理处处长陈荣兴,被控以不实发票诈领特别费新台币2万多元。台北地院今天审酌犯罪所得未达5万元,且已缴交,经减刑,判刑2年,缓刑4年,须付公库50万元。

检方起诉指出,陈荣兴于民国108年4月至110年1月任台北市政府公园路灯管理处长,明知与家人聚餐、生日宴会、家庭祭祀等私人消费,均无关公务,仍于凭证上填载「因公餐叙推动处务相关人员」不实事由,报请核销特别费。

检调追查,陈荣兴于108年4月至109年4月间,曾分别于牛排馆、义大利餐厅、日式猪排店、港式饮茶店、牛肉面店、鼎泰丰、南蛮堂等店家与妻小餐叙并外带餐点,却以不实事由、发票来核销特别费,共计诈领新台币2万6907元。

检察官起诉指出,陈荣兴明知相关消费均为与公务无关的私人用途,却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除依法提起公诉,并审酌陈荣兴每次犯罪所得均在5万元以下,应依规定分别减轻其刑,并没收全数犯罪所得。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考量陈荣兴缴还全部犯罪所得,他的行为构成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共14罪,各罪判1年10月,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2年,缓刑4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须向公库支付50万元及提供120小时义务劳务,并参加法治教育课程8场,可上诉。(编辑:张铭坤)11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