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 - 首页 ( ) • 2024-04-30 16:08

司法解释明确,对财产刑判项,有履行能力的罪犯必须在履行完后方可减刑、假释;确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悔改表现的认定


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自2024年5月1日起,犯罪分子是否已缴纳法院判决的罚金及罚没的财产,将是决定其能否获得减刑、假释的重要条件之一。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这一关联规则的判断标准。

  减刑和假释,是激励罪犯积极悔改的制度。《刑法》有专门条文规定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其第87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六类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