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5-01 09:16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1日电)郑姓妇人占用阳明山国有地搭建狗场、栽种作物,时间达8年,被阳管处拆除后,再度占用土地搭建狗场,被阳管处送办。士院日前依违反水土保持法判处郑妇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郑妇于民国98年间占用阳明山一处国有地及山坡饲养上百只流浪狗,并于土地上搭建棚架、狗笼及栽种作物等;阳明山国家公园管理处于106年间向法院声请民事强制执行获准,并强制拆除郑妇的非法狗场。

阳管处109年间派员勘查后,发现郑妇再度占用土地并搭建非法狗场、栽种作物、堆置私人物品等至今,占用面积约为17平方公尺,阳管处人员多次张贴公告,限期郑妇改善未获得回应,因此把郑妇送办。

士林地方法院审理时,郑妇否认犯行,但法官依据士林地政事务所测量结果,认定郑妇涉犯水土保持法非法垦殖占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事证明确。

士院审酌,郑妇先前于同一处国有地及山坡擅自垦殖、占用,经法院判决确定并执行完毕,仍不知警惕,幸未酿生水土流失损害,参酌郑妇智识程度为国小肄业,且仰赖老人年金维生,判处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可上诉。(编辑:方沛清)113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