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5-02 14:30

(中央社记者吴书纬台北2日电)为落实公私立学校抵税额衡平,提高个人或营利事业大额捐款意愿,行政院会今天通过「私立学校法」第62条修正草案,透过兴学基金会指定与非指定捐款予学校法人或学校者,可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

教育部高教司代理司长朱俊彰于行政院院会后记者会指出,目前个人或营利事业捐款给学校的扣除额,以及列为费用或损失的上限,会因为公立或私立而有所不同,捐款给公立学校不论个人或是营利事业可以所得总额100%抵税,但捐款给私立学校的话,个人最多只能列举所得总额70%、营利事业最多所得总额35%抵税。

朱俊彰说明,本次修法有3目标,首先为落实公私立学校捐赠之抵税额衡平,其次是提高个人或营利事业大额捐款意愿,第3是强化兴学基金会财务监管功能。

朱俊彰表示,将会强化兴学基金会的监管机制,要求私立学校收到捐款后,每年年底提出捐款支用的情形和规划,要报给兴学基金会,基金会的董事会成员有教育部、财政部、私校代表等,透过这个方式监督私校有无妥善运用捐款,而捐款若没有指定特定学校,兴学基金会也不会将捐款分配给已被列为退场的私校。

朱俊彰透露,私立学校1年的捐款约有新台币41亿元,这41亿元就是这次修法受益范围。

教育部透过新闻稿强调,本次修法重点为个人及营利事业透过兴学基金会对学校法人或私立学校的捐款,于申报当年度所得税时,皆可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以及会同财政部修订「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组织运作及基金管理办法」,增强兴学基金会财务监管功能。(编辑:张若瑶)11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