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5-02 16:18

(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东县2日电)台东王姓民众在国有林班地盗挖逾百年茄苳树,一审法官依违反水土保持法未遂判7个月。二审法官改依违反森林法窃取森林主物判处1年2个月,并科罚金400万元。

王姓民众民国109年8月30日在海岸山脉挖取1棵胸径约150公分、重30吨的逾百年茄苳树,载运拖板车行经延平乡鸾山部落时爆胎,民众协助报警,意外被警方发现盗挖茄苳树,移送台东地检署侦办,检察官依违反森林法窃取森林主物起诉。

台东地方法院审理时,王男辩称茄苳树是经邓姓民众介绍购买,并非盗挖,当时邓员说,茄苳树位于私人原住民保留地内的槟榔园内。

不过,农业部林业及自然保育署(当时林务局)人员前往鉴定是属于国有林班地,法院也认为当地位于山坡上,杂草丛生,很容易分辨并非平地;不过,王男是因向人购买,并非森林法所规定的「意图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因挖取时有破坏水土保持,但未酿成灾害,因此改以违反水保持法未遂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台东地检察署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王男所犯是窃取森林主物,因依违反森林法判处。

高等法院花莲分院审理时,负责居间介绍的邓姓民众表示,当时被告王男找他,说要买原住民保留地内的树,于是他告诉王男,有认识原住民朋友,并将联络方式给王男,后续就没参与,因此他并没有告诉王男土地在哪,是否有茄苳树等,也不知道王男是否有买树。

法院最后一次审理时经合法传唤,王男未到庭提出证明曾洽原住民朋友购买茄苳树。因此花莲高分院,认定王男的茄苳树并非购买,而是窃取,改以违反森林法窃取森林主物,判处王男1年2个月有期徒刑,并科罚金新台币400万元,罚金可易服劳役。(编辑:黄世雅)11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