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5-02 19:17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日电)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涉与富商翁茂钟不当接触等遭判决撤职、停止任用1年确定,铨叙部与司法院等审定减少6成退休金(约400多万元)并须缴回。他不服兴讼,法院今天判他败诉。

石木钦于民国106年12月20日自台湾高等法院院长职务退休,接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已改制惩戒法院)委员长为特任官,并于109年9月16日辞职。石木钦与翁茂钟不当接触案,惩戒法院职务法庭二审于111年9月2日判决石木钦撤职,并停止任用1年确定。

铨叙部依法官法规定,审定石木钦的退休金等均应溯自退休生效日(106年12月20日)起,自始减少60%,并依退抚法规定重新计算石木钦自107年7月1日起每月退休所得,并通知司法院、台湾高等法院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已改制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局),执行扣减石木钦的退休金发放及追缴。

司法院重新计算石木钦的退养金,并发函要求他缴还溢领的退养金新台币213万405元;高院要求石木钦缴还溢领的旧制退休金119万7708元;基管会要求石木钦缴还溢领的新制退休金79万5867元,三笔追缴金额共计412万3980元。

石木钦不服铨叙部、司法院、高院及基管会扣减6成退休金及退养金并要求追缴,提起复审,遭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驳回,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

石木钦主张,扣减他的6成退休金退养金,并要求他缴回,违反法律溯及既往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请求予以撤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认定,石木钦退休后,因违反法官法遭撤职并停止任用1年确定,相关单位进而重新计算退休金及退养金并要求追缴,相关原处分并无违误,也没有违反法律溯及既往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判决石木钦败诉,可上诉。(编辑:张铭坤)11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