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5-03 11:55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3日电)桃园客运公司浮报大客车购车款,诈领公路总局(现更名公路局)客运车辆购车补助款1244万多元。一、二审依诈欺罪判处前董事长吴运丰2年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一审的桃园地方法院判决指出,吴运丰时任桃园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桃园客运公司于民国105年间有购买车辆需求,因而向交通部公路总局申请购车补助,经核可后,对外为公开招标,并由云从龙实业有限公司得标。

判决指出,云从龙公司杨姓负责人、蔡姓业务协理与吴运丰议定,为使桃园客运公司向交通部公路总局取得溢价的补助车款,云从龙公司配合于订约时每辆公车车价均在原得标款上浮报新台币25万元。

判决表示,杨、蔡拟定相关契约,吴运丰核可签呈,桃园客运公司向交通部公路总局申请购车补助后,桃园客运公司取得溢价款共1244万3840元。

一审审酌吴运丰不思以正当手法申请补助,诈领款项高达上千万元,所生损害非轻,考量吴运丰犯后虽否认犯行,但审理时年龄满80岁,依法规定减刑,依3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桃园客运犯罪所得1244万余元没收。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二审指出,一审就有罪部分的认事、用法及量刑,均无违误或不当,吴运丰上诉否认犯行,为无理由;桃园客运已缴回交通部公路总局补助款1244万余元,不予没收。

吴运丰不服判决,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无违误,日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编辑:戴光育)11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