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5-04 14:06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4日电)「创意私房」论坛会员李姓男子等人涉偷拍,一审刑事已判决,一名女被害人求偿200万元。北院认为,刑事未认定李男等人为论坛经营者,且被害人是遭另案被告偷拍,判决败诉,可上诉。

全案缘于,李姓、陈姓、董姓及黄姓男子于民国111年至112年间多次以违法手段偷拍成年或未成年女子的隐私照片、影片,并将画面贩售给「创意私房」论坛,再朋分贩售所得牟利而遭起诉。

刑事部分,一审的台北地方法院认定,李男等人均涉犯个人资料保护法非公务机关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李男、董男另犯窃录非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罪,陈男另犯意图营利提供窃录设备罪,事证明确。

一审审酌李男等人对未成年犯非法窃录私密影像,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加重其刑,判处李男有期徒刑6年6月、陈男判刑5年10月、董男判刑1年9月、黄男判处6月徒刑。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中。

其中,一名女性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主张,李男等人为满足自身对不当性欲、钱财追求的目标,长达数年时间以一定规模的商业模式贩卖未经同意的未成年、成年人私密影像,借由侵害被害人的名誉、隐私而获利。

被害人认为,李男等人把影像于网路上兜售,还留下被害人资料供不特定人在网路浏览、肉搜,导致她的名誉、隐私、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遭到贬损,与她的损害有因果关系,请求李男等人连带给付精神慰抚金新台币200万元。

北院审理后认为,李男、陈男为自行贩售性影像者,董男、黄煌则提供持有的性影像给陈男,再由陈男在「创意私房」贩售。

北院认为,被害人是遭另案被告拍摄性影像,刑事部分未认定李男等人直接贩售原告的性影像或共同经营「创意私房」论坛者,难认李男等人对原告有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判决原告败诉,可上诉。(编辑:戴光育)113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