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5-06 17:05

(中央社记者曾仁凯台北6日电)证交所今天预告,大量取得股份申报新制将于5月10日施行,公告门槛从原本取得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10%,调降至5%,估计约有1000多人适用申报新制,提醒申报义务人依规办理申报。

证交所表示,配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修正条文,将大量取得公开发行公司股份申报及公告门槛从取得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10%,调降至5%,经1年缓冲期后,将自今年5月10日起施行。

证交所主管说明,此次修法目的主要是为了提升公司股权重大变动资讯的公开透明度,让投资大众能知悉公司股权大量变动的缘由和趋向,进而了解公司经营权及股价可能产生的变化,并与主要国家法规的立法趋势一致,与国际接轨。

根据证交所估计,适用申报新制的上市公司持股超过5%股东约1000多人,依股票持有时点及持股变动情形,有5种情境。

包括公司公开发行前即取得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5%、未超过10%,后续期间均维持超过5%、未超过10%;或公司公开发行前即取得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10%,曾处分股票降至10%以下,后续期间均维持超过5%、未超过10%,此两种情况皆须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后,可不须办理申报。

2、公司公开发行前即取得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5%、未超过10%,公发后处分股票降至5%以下,其后再增加持股超过5%惟未超过10%,且继续持有至新制实施日者,须办理初次申报,并简化申报及公告事项。

3、5月10日之前,曾依证交法第43条第1项负有申报及公告义务者(即于公司办理公开发行后,因任何原因持股低于或等于10%,之后又再取得超过10%,或有新增共同取得人等情形),因已符合取得公开发行公司股份且达一定标准,亦即丧失原始大量持股股东资格,取得人仍应依规定办理公告申报事宜。如持股超过5%、未超过10%且继续持有至施行日,须办理初次申报,并简化申报及公告事项。

4、公司公开发行后始取得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5%、未超过10%,且继续持有至新制施行日者,须办理初次申报及公告,并简化申报及公告事项。

5、新制实施日后始取得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5%者,须办理初次申报及公告。(编辑:张均懋)11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