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5-06 18:27

(中央社记者管瑞平苗栗县6日电)苗栗县政府今天表示,日前接获通报公馆乡有私有地遭人擅设陷阱捕捉山猪,案件行为人尚待厘清,农民若有防治野生动物危害设置陷阱需求,需先提出申请,在规范区域内进行。

媒体日前报导,苗栗县一名赖姓退休员警以「为农民除害」名义,疑未经地主同意擅闯公馆乡北河村私有地放置山猪吊陷阱猎捕山猪。

县府农业处指出,4月20日接获地主通报后,由动物防疫所派员前往,发现有1只约50多斤的山猪右前肢中套索,现场将发现的13具山猪吊一并拆除带回销毁,并通知赖姓男子陈述意见。

农业处表示,动物保护法第14-1条及野生动物保育法第19条均规定禁止使用兽铗(俗称山猪吊),但有例外条款,符合野生动物保育法第21条在野生动物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类性命、危害农作物等情形下可以使用。

遭指控的赖姓男子今天前往农业处说明,去年4月以前曾受托到该处设陷阱捕山猪,后来地主态度改变要求他撤回,因此后来没有继续设置,现场发现的套索陷阱并非他所设置。

赖男表示,近年苗栗山区野猪频繁出没,以1只山猪1年可生2胎,每胎生4到8只,繁殖力强又几乎没有天敌情况下,在秋冬食物缺乏时,成群下山觅食侵入果园、竹林或住宅旁,除了危害柑橘、竹笋等农作,更曾发生农民被山猪攻击事件,若农民向他寻求协助,才会帮忙捕捉山猪。

农业处自然生态保育科长张苇指出,此案通报人为地主,因双方说法不一,将再请相关人说明,厘清行为人,后续针对涉及违反野保法第19条第1项规定,可处行为人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张苇强调,农民若农作确实受野生动物危害,有设置陷阱需求,可留下危害证明,向县府提出申请、评估地点 后发同意函设置,因陷阱不具目标专一性,有误捕其他非目标动物可能,申请人要每天检视。

农民若发现抓到非目标动物中陷阱,未受伤者应即刻释放,若受伤应即时通报县府处理,以兼顾保护农作物不受损及野生动物不受害。(编辑:陈清芳)11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