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盒游戏新闻 ( ) • 2024-05-07 16:10

盒友中应该还有很多是大学还没有毕业的状态,不知其中是不是有一部分盒友迫于生活费需要或增加社会经验的目的,选择去各式各样的公司兼职或在毕业前就直接入职某公司。这些公司在和大学生签协议的时候大多签署的应该都是“实习协议”、非全日制用工的“兼职协议”、或者更多见的只是“口头协议”。那么,未毕业的大学生究竟能不能和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或者说,在什么情况下或许能够构成劳动关系,什么情况下只是普通的“兼职”?


2022年5月6日,即将大学毕业的陈某因获得某软件公司的offer,提前到公司入职,并与公司签订了自2022年5月6日起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同年5月30日,陈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事故,但在陈某申请享有工伤待遇时,公司认为陈某还是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因此拒绝。陈某随后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陈某在案发当时虽然仍然是在校学生,但预计2022年6月30日就能够获得毕业证。2022年5月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在职期间为全职,并非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且毕业的大学生已达到法定年龄,可以提供正常的劳动,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从法院判决来看,大学生在满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全日制用工”等要件时可满足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但也应当注意,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一)项“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了业余时间的兼职不构成劳动关系。

现行法律实际上则并未明确规定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毕业前参加劳动并非一律构成“非全日制用工”、“兼职”, 如果以就业为目的的履行劳动合同,不属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

同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0年第6期《郭某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摘要明确指出,“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我之前承办的一起大学生和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中,当时大学生给人社局打电话询问的时候,人社局直接回复大学生一律不构成劳动关系...也许是各地人社局也存在不同做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