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5-08 15:37

(中央社记者汪淑芬台北8日电)设置红蓝闪烁的爆闪警示灯,原是为在易肇事地点有警示效果,但因缺统一的设置规范,不少用路人反映视线受干扰,反增危险,交通部呼吁地方莫再设置,并优先改善已设置地点道路设计。

去年底,立法院有一场公听会,指各地方政府设置许多红蓝闪烁的「爆闪警示灯」,不少用路人反映干扰视线,增加危险,但因非交通部法定的号志,无法可管。

交通部今天发布新闻稿,设置红蓝爆闪灯是为在易肇事地点改善期间的交通事故防制空窗期,提高防制即时性,与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中,红色与黄色闪光灯号的警示方式概念相同。

交通部说,近年地方政府考量易肇事地点改善期程较长,为提高交通事故防制即时性及因应地方民意需求,由警政、交通及路权单位现场会勘设置红蓝爆闪灯,但各县市红蓝爆闪灯光度、闪烁频率、设置高度等未有设置规范,且多为民间捐助,尚未有统一规格及设置规范。

不过,交通部说,现行红蓝爆闪灯未有设置规范且规格不一,为免产生争议,交通部已邀集相关单位讨论,建请各县市政府不宜再增设红蓝爆闪灯,并优先就已设置红蓝爆闪灯的易肇事地点研拟改善计划,改善完成后方,立即清除。

交通部呼吁,各级道路主管机关针对路口(段)、路中(旁)障碍物及施工路段等,仍请依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相关规定,分别设置相关警示措施,并可参考交通部公路局所订交通工程手册的详细设置规范,视道路交通状况酌情设置,避免发生驾驶人刺眼、视盲或诱发癫痫等情形。(编辑:陈政伟)11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