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5-09 11:23
网红「小玉」朱玉宸(中)涉用电脑软体剪接变造知名人物成色情影片牟利。(中央社档案照片)网红「小玉」朱玉宸(中)涉用电脑软体剪接变造知名人物成色情影片牟利。(中央社档案照片)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9日电)网红「小玉」朱玉宸涉用电脑软体剪接变造知名人物成色情影片牟利。二审判朱男应关5年,另1年8月徒刑得易科罚金,昨天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并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

全案起于,朱玉宸与助理庄炘睿利用人工智慧深伪技术(Deepfake)合成119名被害人脸部制成色情影片,牟利新台币1000万余元,许多知名人物受害。新北地检署依妨害风化、个人资料保护法与加重诽谤等罪起诉2人。

一审的新北地方法院认定,朱玉宸依个资法的非公务机关未于搜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利用个人资料罪,共119罪,应执行有期徒刑5年6月;庄炘睿同罪,应执行有期徒刑3年8月。均可易科罚金。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二审审酌,119名被害人中,有36人未提起妨害名誉告诉,但一审就36人部分与其余83个成立加重诽谤罪的犯罪事实,均论处相同刑度,明显不当。

二审指出,现今网路影像流通无远弗届、难以完全消除,朱玉宸、庄炘睿侵害的法益,难以完全回复原状,且本案遭查获影片数量庞大,获利千万非微,原审量刑过轻,难谓罪刑相当,应撤销改判。

二审合议庭指出,审酌朱玉宸、庄炘睿利用被害人身为公众人物的名气,滥用换脸软体,将被害人的面部特征合成于猥亵影片上,上传供付费者观览,不仅破坏社会善良风俗,更严重侵害人性尊严及名誉,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

二审审酌,朱玉宸为主谋,就被害人提告妨害名誉部分的83罪,分别量处7月徒刑,另未提告妨害名誉部分的36罪,则分别判处6月徒刑,且就不得易科罚金部分定应执行刑为有期徒刑5年,得易科罚金部分定应执行刑为1年8月。

庄炘睿同罪,就被害人提告妨害名誉部分的83罪,分别量处有期徒刑5月,未提告妨害名誉部分的36罪,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月,定应执行刑为有期徒刑4年6月,得易科罚金。

案经朱玉宸、庄炘睿、检察官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认事用法无违误,昨天驳回上诉,全案定谳,并已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编辑:方沛清)11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