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名大学生,肚子痛要上厕所,但因所租屋子的公厕有人,就闯入另一室友租住套房里的厕所如厕,室友后来发现马桶有污迹,非常愤怒竟向他提告,起诉他侵入住宅。

台湾高等法院法官最后以此控诉属“不正义”的价值判断,判该大学生无罪。

据台湾联合新闻网报道,被起诉的林姓大学生和提告的许姓男子,以及另两名室友一起租房屋,屋子内有四间房间及两间厕所,许姓男子是住有厕所的套房。

林姓大学生于2022年9月5日找朋友来屋里聊天,聊到一半突然肚子痛,但当时屋内的公用厕所有人,他情急之下就到许姓男子的房间里用厕所。

许姓男子回家后,发现房里的厕所还有排泄物污迹,当下非常愤怒,向新北地院提告大学生侵入住宅罪。

林姓男子在庭上表示本身体质不好,容易腹泻。事发当天刚好患急性肠胃炎,急着要上厕所时,刚好公厕里有人,没办法之下就到许姓男子房间里用厕所,之后也有向对方赔罪。

法院:犯罪必须具备三条件

新北地院认为,每个人都会肚子痛要找厕所的经验,而且这种情况往往是突然而来,当事人无法控制,若要被告因有人在用公厕,就必须忍受肚痛继续等待,不能进入套房内用厕所,简直是强人所难,毕竟很近就有另一间厕所。

被告因为肚子痛,没有先得男子的许可,就用他房间里的厕所,新北地院一审认为,此举并没有违背社会伦理、公共秩序良俗和法益保护的精神,如果被告的情况不算是“正当理由”,意味着要被告继续忍着肚痛,只能在别人面前拉在裤子里后,这简直是一种凌迟,因此判大学生无罪。

检察官针对判决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指并没有证据显示事发时有人在用公厕,而且大学生可以通过电话应用程序的群组,先通知许姓男子但他没有,排泄后也在男子房间里的厕所留下污迹。

高等法院指出,犯罪必须具备要件该当、违法性和罪责等三项条件,大学生是因为肚子痛而到男子的房间里用厕所,并不是无故擅自闯入,因此符合紧急避难情况,不构成侵入住宅罪。

法院指出,许姓男子曾对其他室友表示若有需要可借用他房间里的厕所,而且事发时他不在家,也没有将房间上锁,大学生的行为危害性较低,也是一种紧急避难行为。

高等法院驳回检方上诉,维持林姓大学生无罪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