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热榜 ( ) • 2024-05-17 10:30
道路Master的回答

谢邀,说二无一。

先看法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先说下这个事故的关键,就是是否构成逃逸,以及是否构成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

法律上明确,逃逸主观上肯定是明知事故的发生,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的行为。这里最大前提是明确知道事故的发生。从事后来判断是否明知,要么当事人自己承认,或者就是从客观证据来看其是否存在应当知道的情况。这里客观证据,可以是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下车查看,摇下窗探出头(这种都是容易判断的),撞击强度(比如车都撞转向了)等等。或者虽然没有下车等明显证据,但其驾驶过程中,比如异常减速(加速),碰撞前后异常采取制动措施,异常停留、变向,这些异于正常行驶的情况,也可以作为判断的依据。


但根据新闻提供的截图来看,小孩身高实际并不高,且其原本应该在驾驶室的左前方出现,正好可能处于盲区范围。因此确实可能未发现。作为有些驾驶员来说,驾驶过程中本就可能疏忽,因此未第一时间发现确实是有可能的。

当然,车辆如果对于小孩存在碾压的话,那么驾驶员驾驶过程中也会有感觉。只是对于这种体感,作为驾驶员能否联想到压到物体(人体),这部分就是驾驶经验的问题了。

以上是讨论驾驶员是否明知,从实际来说,确实可能存在驾驶员未意识到发生事故。(具体还要看现场,目前只是进行理论讨论,的确有不知事故发生的可能)。

另外,逃逸另一个关键点来说,从新闻来看,该处应该属于内部停车场,该车辆在进入后,是否正常停车,还是随即就掉头出来了(没有合理理由)。如果找到驾驶员时,其车辆正常,驾驶证正常,没有酒驾毒驾的情况,且保险齐全,这也是能客观印证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因为是否逃逸,对于在涉及刑事责任时,量刑有很大区别,且车辆商业险会拒赔,所以影响很大。

至于是否认定逃逸致人死亡,这里因为还是第一时间被发现的,实际死因并不是因为被耽误救治,而是伤的太重,所以这部分应该是不涉及的。


接下来说责任问题。

事发地应该属于非道路,停车场进口处的通道。这部分按照现有情况,会有两种定责思路,如果小孩是正常出现在此处(属于非道路,法律上只有要求上道路必须有监护人带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原本应该能发现,但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没有发现的,那么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这也是比较多见的定责,一方面惯例,另一方面此类通道,对于行人通行没有要求,但是车辆应当让人。

但,如果小孩是蹲着、趴着(无法发现),或者在车辆临近时突然进入,那么认定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就有些不妥。(之前各地也都出现过案例,人躺在地库入口处,一开始认定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后期法院判不构成犯罪的)。这种情况下,虽然法律对于行人并没有规定,但从事故成因来说,认定机动车承担事故全责,构成刑事责任肯定不妥。所以现在也有趋势,此类特殊情况,出具事故证明,即双方过错行为并不适用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后续赔偿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时,可以不仅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这种涉及孩子的事故,实际上确实很可怜,不管责任如何认定,不管对方量刑怎么来,对于家庭都是不可挽回的损失。特别是小小孩,一定要避免让其单独出现,或者在有车辆进出的地方玩耍。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我是Master,祝你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