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 - 首页头条 ( ) • 2024-06-04 22:04

近日,浙江台州2名驴友在景区探险时不幸被湍急水流冲走的事件,牵动着广大网友的心。据黄岩区应急管理局4日发布的最新通报,2人已在4日上午10时被搜救人员找到,已无生命体征。

此前有现场视频显示,在一处峡谷溪流中,一男一女正在借助绳索横渡,两岸有人拽住绳子协助他们。但女子突然失去重心,支撑不住被湍流冲倒,男子上前救助不慎也被冲倒。水流中,两人紧抓绳索,僵持了一两分钟,两岸协助人员尝试将两人救起未果。此后绳索疑似断开,两人消失在水流中,视频中有人发出惊叫。多名视频发布者表示,此事于6月2日中午发生在浙江台州黄岩区屿头乡石人峡。

在这场悲剧中,谁该为此承担责任?是驴友自身,还是同行的施救驴友?或是景区管理方,乃至其他相关方?就此,记者采访相关法律专家。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他举例说明,比如,“参加体育活动,你和好友一起去篮球场打篮球,结果你们在争抢一个球时,你不小心被朋友撞倒受伤,如果朋友非故意冲撞犯规,根据'自甘风险'规则,你无权向朋友主张侵权责任,你的人身伤害损失需自己承担。”

也就是说,面对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或其他活动,包括这种户外探险的体育活动,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民法典要求参与人需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需要对自己作出的选择付出责任。本事件中越野徒步属于较为危险的体育活动,死亡驴友自愿参加且应当对其危险性具有一定认知,故根据“自甘风险”规则,死亡驴友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

所以,他认为这次“台州石人峡户外事故”中,有看了视频的网友说拉绳子的人不够给力,说他们对悲剧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等。根据“自甘风险”规则,无论拉绳子的人是否给力,都很难追究他们的责任。

同时该律师认为,从视频中的过河方式、施救方式可以看出,施救人员并不专业。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若组织者存在没有对活动危险性进行充分说明、没有审查好参加者的年龄以及身体状况、路线规划不合理、在通过绳索或救援过程中违反操作规范或救援常识、自己不具备相应资质或知识等情况,则组织者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可能,需要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如果本次活动不具有营利属性,则对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较低;反之,则对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较高。

该律师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如果景区管理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遭受损害,那么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报道,事发地点为荒废景区,情况较为特殊。如果景区已经完全无人管理且荒废多年,责任认定可能更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游客的行为、景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定具体的责任承担和赔偿方式。受害人家属可以尝试向景区的管理者或所有者及活动组织者提出索赔请求,最终根据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共同承担责任。

户外探险活动虽然充满乐趣和挑战,但影响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的不利因素也很多。在专业知识不具备、配套设施不齐全、自然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盲目户外探险,安全风险大。建议组织者和参与者增强安全意识,做好充分准备,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