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6-06 12:09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6日电)屏东县议员王景山父子等人经营堆肥厂,多次恶意弃置;二审高雄高分院认为王景山等人犯行非轻,改判王景山父子1年10月及1年9月徒刑,均撤销缓刑,昨天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判决指出,王景山、儿子王琮荃与庄姓男子共同经营堆肥场,领有再利用机构许可文件,由庄男担任场区负责人;王景山等人收费处理蔬果残渣、厨余,并应把果菜残渣、厨余制成肥料,但王景山等人未按程序处理且任意堆置。

民国110年11月至111年1月间,王景山等人联系4家公司,将堆肥场内未经程序制成肥料的果菜残渣、厨余等,弃置在屏东县九如乡、高树乡及长治乡等土地,共计达298车次,所节省的处理费用为新台币271万7550元。

一审屏东地方法院审酌,王景山等人缴回部分犯罪所得,犯后坦承犯行,且遭弃置的土地已回复原状,依违反废弃物清理法判处王景山有期徒刑1年4月,王琮荃1年3月,庄男1年2月,均宣告缓刑4年,须各别支付公库8万至10万元不等。

案经检察官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二审则认为,屏东县政府环境保护局稽查遭弃置的地点时,仅目视地表,导致一审误以为遭弃置地应已回复原状;另外,王景山等人无法举证有效清理遭弃置地的清理计划与佐证,因此原审有错误事实认定、量刑过轻、谕知缓刑不当的违误。

二审审酌王景山等人犯情非轻,对自身犯行不以为意,或翻异前词否认犯行,丝毫不见悔意,有执行刑罚的必要,才能有效吓阻王景山等人不再触法,因此改判刑王景山与庄男1年10月、王琮荃1年9月,均撤销缓刑,须各别支付公库8万至25万元不等。

案经王景山等人上诉,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量刑妥适,调查完备,昨天驳回上诉,全案定谳。(编辑:李锡璋)11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