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6-07 11:23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7日电)日籍游客鲸井亮治于屏东后壁湖潜水时耳膜破裂而溺毙。一审依过失致死罪各判刑林姓教练和妻子1年、10月,二审认为林姓夫妻自首而各改判8月、6月,案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判决指出,林姓教练和日籍妻子王姓女子均领有潜水教练资格,在屏东县恒春镇经营潜水店;民国108年8月间,林姓夫妻招揽日籍游客鲸井亮治夫妻和女儿等人前往恒春镇后壁湖,进行3天开放水域水肺潜水活动。

108年8月15日,恒春沿海阵风9级,浪高2至3公尺,水中能见度2至3公尺,天候不佳;当日上午10时许,林姓夫妻于后壁湖软珊瑚区对鲸井亮治进行耳压平衡训练,鲸井亮治反复下潜上浮18至20次,有耳压平衡困难症状。

当日中午,鲸井亮治于后壁湖出水口处下潜,因水中压力致耳膜不适,自行作耳压平衡动作;之后林姓夫妻再带著鲸井亮治往下潜,鲸井亮治突失去踪迹,直到下午2时许于后壁湖出水口离岸约100公尺处被发现,送医后宣告不治。

检警相验查出,鲸井亮治于水中下潜时,由于右耳耳压无法承受水中压力,导致耳膜破裂、内耳听骨损坏出血,于水中丧失平衡感而溺水窒息身亡。

一审屏东地方法院认定,林姓夫妻未及时发觉并处理鲸井亮治的耳压平衡困难症状,进而导致鲸井亮治失踪后溺水身亡,且林姓夫妇均否认犯行,迄今未与鲸井亮治家属达成和解,依过失致死罪分别判处林姓夫妇1年、10月徒刑。

案经林姓夫妇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审理。二审函询潜水教练专业协会后,认为林姓夫妇判断鲸井亮治有「逆向阻塞」,为减轻耳朵不适须停止上升,须稍微下降来排出滞留的空气,案发当时的处理并未违反注意义务。

二审另指出,林姓夫妇于案发时报警、协助搜救,未逃避教练身分且有带团学员溺水死亡的事实,符合刑法自首减刑要件,审酌2人的过失程度后,改判林男8月徒刑,王女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林姓夫妻不服判决,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并无违背法令,日前予以驳回,全案定谳。(编辑:张铭坤)11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