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氪 - 最新资讯频道 ( ) • 2024-06-07 16:41

天天消费讯,当地时间5日,欧盟一家高等法院裁定,麦当劳失去“巨无霸”鸡肉汉堡在欧盟的商标权。

长达9年马拉松式争斗

英国《卫报》5日报道称,爱尔兰快餐连锁品牌“超级汉堡”(Supermac's)成立于1978年,其销售的快餐食品与麦当劳类似,而“超级汉堡”品牌的英文名与麦当劳主打产品“巨无霸”汉堡的英文名(BigMac)有些相似之处。

作为麦当劳的“王牌”产品,“BigMac”(巨无霸)已风靡全球半个世纪。自1998年起,麦当劳就在欧洲为其旗下畅销产品巨无霸双层牛肉汉堡申请注册商标,包括“BigMac”以及“BIGMAC”“GrandBigMac”等大小写变体。

《卫报》称,“超级汉堡”2015年申请在欧盟注册其品牌商标,准备在欧盟各国开连锁店,但遭到早已在欧盟广泛布局的麦当劳的反对,理由是“超级汉堡”和“巨无霸”的英文名过于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报道称,麦当劳2016年在这场官司中占据优势,尽管“超级汉堡”这一品牌名称可用于注册餐厅,但其旗下的产品名称却遭到限制。次年,“超级汉堡”向欧盟知识产权办公室提出申诉,指控麦当劳以提前注册相关商标的手段来遏制未来竞争对手,属于“商标霸凌”。为此,“超级汉堡”要求取消麦当劳在欧盟境内注册的“巨无霸”商标,该商标不仅涉及食品品类,还包括餐厅名称。

欧盟知识产权办公室于2019年基本支持“超级汉堡”的观点,撤销麦当劳的“巨无霸”商标注册,麦当劳之后提出上诉。

本月5日,欧盟法院作出裁决,麦当劳在欧盟原已申请到的“巨无霸”餐厅商标注册被取消,也不能独占禽肉类汉堡的“巨无霸”名称。裁决书显示,麦当劳未能证明在过去5年里真正在其他产品及餐馆中使用了“巨无霸”这一名称。

“超级汉堡”的负责人指责麦当劳涉嫌“欺凌与其竞争的传统品牌”,并称这一裁决对世界各地的小企业来说意义重大。然而,据美联社报道,麦当劳对此的反应平淡,该公司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欧盟普通法院的裁决并不影响其对“巨无霸”商标的使用。

这场最早开始于2015年的商标纠纷,正式结束了长达9年的马拉松式争斗。

多次卷入商标纠纷

麦当劳过去卷入多次商标纠纷,且多为胜出一方。1993年,它成功阻止一名纽约牙医为服务改名为“McDental”(麦牙科);2016年它还击败一家新加坡公司,阻止对方在欧盟注册“MACCOFFE”(麦咖啡)。少有败落的一次是在2009年,一家马来西亚餐厅成功争取为自己起名“McCurry”(麦咖哩)。

麦咖喱是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一家知名餐馆,紧邻闹市区。店主说,McCurry是“马来西亚咖喱鸡”的英文缩写,但麦当劳认为,McCurry店名中使用前缀“Mc”是在模仿麦当劳注册商标McDonald's,属于侵权行为。

2001年,麦当劳将麦咖喱告上法庭。马来西亚一家高等法院2006年作出支持麦当劳的裁决,但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最终裁定,麦当劳不得对上诉法院裁决提出上诉。麦当劳向联邦法院请求继续上诉,但法官们一致认为,麦当劳继续打这个官司的请求没有益处。

麦咖喱律师斯里·德维·奈尔说,裁决结果成为“一个人人都可追寻的先例”。他说,裁决结果意味着“Mc”并非麦当劳专用前缀,其他餐馆只要产品有别于麦当劳食品,就也可以使用这个前缀。

法官阿里芬说,麦当劳的律师没能证明上诉法院裁决有什么过错。上诉法院此前裁决,没有证据表明麦咖喱窃取麦当劳生意。上诉法院说,麦咖喱招牌字母用色是灰色和白色,招牌上还绘有一只双手跷起大拇指的鸡,有别于麦当劳标志。

此外,麦咖喱只供应印度食品,不存在与麦当劳所售西式食品竞争的情况。

上诉法院表示,麦当劳在马来西亚不能要求独享前缀“Mc”的使用权。

在国内,麦当劳与万德福曾发生过长达10年的商标纠纷。引发诉讼的商标由汉字“万德福”与图形“W”以及英文字母“onderful”三部分组成,属北京万代福饮品有限公司。

2001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收到了上述商标的申请,计划用于餐馆、咖啡馆、服装设计等领域。2003年,麦当劳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称W商标与麦当劳的“金色拱门图形”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要求商标局撤销W商标,但被驳回。

后来,麦当劳向商评委提出复议后,商评委于2010年裁定撤销了W商标在“餐馆、咖啡馆、鸡尾酒会服务、饭店、酒吧、茶馆服务”上的注册,但维持了其在服装设计、包装设计等其他项目上的注册。对此麦当劳仍不满,遂将商评委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2010年的这份裁定、判令重新作出裁定。

麦当劳公司表示,麦当劳从1990年进入中国,在“W”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中国餐饮业市场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商标局2004年已认定“M”商标为驰名商标,而“W”商标会减弱“M”商标的显著性,误导公众,损害了麦当劳公司的利益。

2013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麦当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W”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中国大陆构成了驰名商标。同时,“W”商标使用范围是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等服务、包装设计、服装设计等领域,与“M”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据此驳回麦当劳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提醒,拥有注册商标只是第一步,能否规范、合理、有策略地使用好商标,决定了企业能否在后续的经营中获得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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