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6-17 11:26

(中央社记者范正祥台北17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审查通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开立电子发票营业人应依规定时限将发票与相关必要资讯等,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否则最高可罚新台币1万5000元。

行政院会于今年3月14日通过财政部拟具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加严电子发票传输相关规定,函请立法院审议。另外,民进党立委林楚茵等人也提案,并案审查。

电子发票日益普及,根据财政部统计,民国112年全台共开出92亿张电子发票,占全部统一发票约86%。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审查修正草案结果,均依行政院提案通过,修正要点包括定明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负有依时限将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存证平台的义务;至于传输时限、开立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的范围,授权财政部公告。

草案也增订营业人未依时限或未据实存证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者,处1500元以上、1万5000以下罚锾,且限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实,得按次处罚。

财政委员会通过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后续将提报立法院会讨论,院会讨论前不须由党团协商。

财政部长萧翠云今天列席指出,这项修法将业者上传电子发票的时限与义务等提升至法律位阶,也有助于政府掌握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情形,防止税捐逃漏情形,保障消费者兑奖权益。(编辑:郭无患)11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