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6-18 16:34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18日电)宜兰市民代表会主席林智勇涉公务车追撞其私人车,假车祸诈保未遂,一审判刑4年半。二审今认原审理由记载矛盾,但确实诈保未遂,以贪污论罪,判刑4年半。可上诉。

全案缘于,林智勇于民国110年6月17日,驾驶自用小客车(以下称A车)行经宜兰市大福路时,不慎自撞路旁电线杆、水泥护栏,车身严重毁损,修车费需新台币140万元,但因这辆车仅向保险公司投保丙式车体损失险,自撞事故非理赔范围;而林智勇担任市民代表会主席的公务配车(以下称B车),有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甲式汽车车体损失险。

判决指出,林智勇为了以保险金支付修车费,于A车自撞当晚,先由林智勇驾驶A车到宜兰市大福路,他的陈姓司机驾驶B车搭载服务处的邓姓男子跟随在A车后方,待林智勇调整A车角度后,陈姓司机就驾驶B车撞击A车后方保险杆,制造B车追撞A车的假象,再向警方报案。陈姓司机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保险公司发觉异常,经检调追查后案情才曝光。

一审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未遂罪,判决林智勇处有期徒刑4年6月,褫夺公权3年。

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今天宣判。

二审指出,原审审理后认定林智勇犯行,就毁损 B车申请保险理赔部分,构成被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未遂罪及刑法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机会损坏公务员职务上掌管物品罪,但就A 车申请保险理赔部分,则未认定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未遂罪,有认定事实与理由记载矛盾的违误。

二审表示,林智勇仍辩解否认全部犯行,考量他身为民选的地方民意代表,不知廉洁自持,为图谋保险理赔金用以维修其个人车辆,不惜委弃人民托付其反映民意、审查预算、监督市政执行的信赖,反利用其所有的权限以公务车诈领保险金,形同将政府资源视同个人资源滥用,败坏官箴。

二审依贪污治罪条例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未遂罪,判处林智勇有期徒刑4年6月,褫夺公权3年。还可上诉。(编辑:张铭坤)113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