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 - 首页头条 ( ) • 2024-06-18 19:21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西省投资最多、规模最大的单体水利工程,赣抚尾闾综合整治工程是南昌市的一项重大生态工程、民生工程,总投资逾170亿元,于2021年12月底正式开工,预计2026年底全面完工。

赣抚尾闾综合整治工程工程量浩大、参与方众多,2022年以来,该工程引发了多起连环诉讼。因陷入长达两年的诉讼纠纷,有分包商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这些诉讼究竟因何而起?背后有何症结?近日,澎湃新闻记者展开了多方采访。

环环相扣的“以上游结算为准”

6月12日,江西南昌的吴女士收到法院发出的《限制消费令》,因无力支付下游施工方催讨的263万余元工程款,她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成为一名老赖,实属被逼无奈。”吴女士说,事情源于她两年前承包了赣抚尾闾综合整治工程赣江主支象山枢纽一期临时通航专项工程中的一小部分项目。

由于赣抚尾闾综合整治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很大的围堰,把船闸和泄水闸圈起来,而建设围堰会影响到赣江通航,于是为了不中断航运,必须先期实施赣江主支象山枢纽一期临时通航专项工程(以下简称“临时通航专项工程”)。

2020年12月,作为赣抚尾闾综合整治工程中的关键部分,临时通航专项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水电三局”)中标,成为该项目的总包商。2021年初,吴女士通过江西铠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铠筑公司”),承包了临时通航专项工程剩余吹填区辅助设施及淤泥质黏土开挖工程标段2的施工内容,成为了该项目的一名分包商。

中国水电三局与江西铠筑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本文图片 均为受访者供图

由于业主单位江西省赣抚尾闾整治有限公司在与中国水电三局签订的总包合同中,双方约定“签约合同价款暂定为4.53亿余元,最终以财政审定为准”,于是中国水电三局在与江西铠筑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同样约定“暂定总价为844万余元,暂定总价不作为结算支付依据,最终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为准”,并约定“工程量计算以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结果为计算依据,最终工程量以财政审计为准;工程结算时,扣除结算款的37%作为工程预留款以及扣除结算款的3%作为质保金;工程完工结算经财政审核部门审定后,工程预留款根据审定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部返还”。

作为对应,吴女士将项目中的土方运输业务交给她下游的施工方史某负责后,也依样在与史某签订的《工程量汇总表》中,手写备注“以上工程量以最终三局结算为准”。由此,在业主单位、总包商、分包商、施工方上下游之间,形成了环环相扣“以上游结算为准”的结算关系。

上下游公司陷入连环诉讼

2022年7月,下游施工方史某的一纸诉状,点燃了连环诉讼的导火索。史某在起诉状中称,经双方核算,吴女士及吴女士的合伙人应支付其工程款660万余元,但在土方运输业务结束后,仍拖欠327万余元工程款未付,因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在不是故意不向下游付款,而是我们在完成分包项目的施工后,总包商一直久拖不结剩余的工程款,我们也一直在向上游讨债。”吴女士称,2022年1月28日,经与中国水电三局核算,江西铠筑公司累计完成分包合同工程量822万余元,但中国水电三局在支付60%后,对剩余的40%(包括37%的预留款以及3%的质保金,共计329万余元)却一直拒未支付。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吴女士只能转头以江西铠筑公司的名义,将中国水电三局起诉至法院。

吴女士与史某的诉讼纠纷二审判决书。

2024年1月,吴女士与史某的诉讼纠纷,在历经一审、二审后,法院最终判决吴女士及合伙人支付史某263万余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在二审中,针对双方在《工程量汇总表》中关于“以上工程量以最终三局结算为准”的约定,法院认为,这仅仅是吴女士一方单方面的备注内容,而且中国水电三局书面回复的工程量情况与《工程量汇总表》中的数据一致,因此法院对该约定不予认可。

2024年2月,分包商江西铠筑公司与总包商中国水电三局的诉讼纠纷,也迎来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因此对中国水电三局以财政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辩解不予采纳;而且双方以实际的结算行为表明,对分包合同中“以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财审意见等为结算依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合同变更,故相关条款不再对双方结算产生约束。于是,法院一审判决中国水电三局向江西铠筑公司支付剩余的329万余元工程款。

然而,事情并未结束,该案同样因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2024年6月14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已经变更结算方式并判决中国水电三局支付全部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同时,在审理过程中,中国水电三局向法院出具书面函,自愿承诺按照工程结算金额822万余元的75%先行支付工程款,其余部分待付款条件成就后再行支付。于是,法院最终判决中国水电三局本次应向江西铠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23万余元。

“结算以审计为准”合理吗?

“根据二审判决,我们只能从上游总包商手中拿到123万余元工程款,但需要向下游施工方支付263万余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两者之间仍有较大缺口。”吴女士称,总包商中国水电三局对于推进财审流程一直态度消极,“这个事情已经折腾了两年多,剩下15%的工程款,恐怕仍会遥遥无期,所以我们打算申请再审”。

江西铠筑公司与中国水电三局的诉讼纠纷二审判决书。

吴女士的担忧,是否属实?6月17日,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业主单位江西省赣抚尾闾整治有限公司负责人孟锐,他介绍,该公司已依照总包合同向中国水电三局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按照程序,后续工程结算需要中国水电三局先向该公司报送项目财审资料,再由该公司将财审资料交给南昌市财政局进行最终财政审计。孟锐表示,该公司此前收到过中国水电三局报送的财审资料,但资料不全需要补充,该公司已多次催促对方补充财审资料。

记者注意到,除了与江西铠筑公司的官司,中国水电三局另外还有多起涉及赣抚尾闾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诉讼纠纷。6月18日,中国水电三局负责该项目的负责人李艳坤回应澎湃新闻记者称,该公司已补充报送财审资料,后续将积极推进财审进展,“我们压力也很大,一直都在努力,如果这次的资料没问题,预计很快就会进入正式的财审程序”。

如果财审程序再次陷入僵局,工程结算是否将遥遥无期?在建筑工程领域,约定“结算以审计为准”是否合理?

江西赣好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农业大学法学副教授高鹏介绍,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结算以审计为准”,则应当将审计结论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

“不过,近年来由于建筑工程行业不景气,以财审为借口对工程款故意久拖不结的现象,也越来越多。”高鹏指出,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而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前者不能对后者进行过度干涉,如果合同中有关审计的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则不应理解为必须在业主单位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依据该结果进行结算。

高鹏进一步分析说,由于建设工程领域的甲方本身就有强势地位,乙方必须也无法拒绝合同签订中甲方提出的任何结算要求,无论其本身是否自愿。中国水电三局与江西铠筑公司的分包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程量计算以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结果为计算依据,最终工程量以财政审计为准”,属于实践中通说的“背靠背”条款,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并未对“背靠背”条款进行法律规制,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背靠背”条款相关纠纷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比较普遍。

“具体到本案,业主单位和总包商均为国企,而江西铠筑公司则是一家民企,若财政审计结论长期无法形成,对本就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江西铠筑公司而言,更是有失公允。”高鹏建议,中国水电三局作为项目总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积极催告业主单位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积极与业主单位进行结算,催告业单位及时支付工程款,若合理催告后业主单位仍不支付应及时起诉,并保留对业主单位进行催告的过程文件等。否则,即使“背靠背”条款有效,中国水电三局可能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从而要求其向江西铠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