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6-28 16:05

(中央社记者潘姿羽台北28日电)公平会今天发布新闻稿指出,台北市及高雄市公证公会限制会员须依公会收费标准收费,已经踩到联合行为红线,分别处台北市及高雄市公证公会新台币30万元罚锾、10万元罚锾。

公平会27日委员会议决议,台北市公证公会、高雄市公证公会调整火灾保险、水险、工程保险及责任保险的公证费收费标准,并约束所属会员遵行且不做价格竞争的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联合行为之禁止规定,因此开罚。

公平会调查发现,台北市公证公会在107年间,多次透过理监事会议提议讨论、研议调整并订定火险、水险、工程险及责任险的公证费收费标准,并曾于主管机关所召开会议场合,与产险公会展开协商,后于108年7月理监事会议决议通过「公证费收费标准108.08.01版」,并于109年1月会员大会决议约束所属会员不做价格竞争。

台北市公证公会另于109年3月,函请高雄市公证公会比照约束所属会员不要削价竞争,高雄市公证公会因此将台北市公证公会调整后的公证费收费标准提报109年6月理监事联席会议决议通过,并约束所属会员遵行。

公平会表示,同业公会订定统一收费标准,将减少会员间价格竞争的诱因,并阻碍个别会员追求经营效率、提高服务品质争取交易机会的意愿。

公平会进一步指出,由于「业必归会」的限制,保险公证人必须加入公证公会才能执业,公证公会借由组织影响力订定收费标准并约束所属会员遵行,将导致会员不做价格竞争,产生限制竞争效果,违反公平法规定。

公平会再次呼吁,同业公会透过会员大会、理监事会议等决议统一收费标准,将有构成联合行为的违法疑虑,各公、协会等事业团体应审慎注意,避免触法受罚。(编辑:张均懋)11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