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05-14 04:44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博兴县**镇**村,现住博兴县**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21时41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水洗浴门口处时,未确保行车安全,与前方顺行的行人被害人姚某某相撞,致姚某某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让其好友唐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处理,其本人离开事故现场,次日上午又到博兴县**队事故科投案自首。后经博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