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05-18 03:07

基本案情

原被执行人黄某新已于2012年2月8日死亡,经申请执行人卢某棠申请,云安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粤5303执异11号裁定,裁定:一、变更曾某妹、黄某南为本院(1999)云县法执字第321号案的被执行人;二、变更曾某妹、黄某南对本院(1998)云县法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黄某新的债务在其继承黄某新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2019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卢某棠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恢复对(1999)云县法执字第321号案的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2019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19)粤5303执恢73号执行裁定,裁定: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某妹、黄某南所有的存款、其他收入(益)、债权、股权等合共人民币10523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者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

申诉人黄某南不服本院(2019)粤5303执异11号裁定,提出:一是认为其作为申诉人复议的权利被直接剥夺;二是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遂向本院提出申诉。

争议焦点

申诉人黄某南认为本人已在2019年8月15日作出声明,声明放弃被执行人黄某新一切遗产的继承权,由此认为,本人不应该被变更为被执行人。其次,黄某南本人可以证明从来没有从被执行人黄某新的遗产受益,也未曾受过黄某新的照顾。而法院作出的,将本人列为被执行人的决定,造成本人的个人财产继续被冻结,已对本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提出异议:本院作出的(2019)粤5303执异11号执行裁定变更曾某妹、黄某南为被执行人及曾某妹、黄某南对被执行人黄某新的债务在其继承黄某新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是否恰当。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裁定

审查期间,申诉人黄某南向本院提交2019年8月15日书写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及村委会证明,证明被执行人黄某新有住宅楼遗产且申诉人黄某南自愿无条件放弃黄某新所有遗产。被申诉人卢某棠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申诉人黄某南有继承黄某新的遗产。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粤5303执异11号执行裁定;

二、变更曾某妹为本院(1999)云县法执字第321号案的被执行人。

三、曾某妹对本院(1998)云县法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黄某新的债务在其继承黄某新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此案例中,申诉人黄某南已于2019年8月15日明确提出自愿无条件放弃被执行人黄某新的所有遗产并提供了相关证明,被申诉人卢某棠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申诉人黄某南有继承黄某新的遗产,故本院根据申诉人黄某南申请,撤销本院(2019)粤5303执异11号执行裁定,不变更申诉人(黄某南)为被执行人。

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来源:云安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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