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06-12 09:35

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6月11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刘伟,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等介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推动安全发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违法行为罚款数额最高可达1亿元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介绍,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今年是第三次修改。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元明表示,这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就事故罚款,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

宋元明介绍,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处罚方式更严。比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现行法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此外,宋元明还表示,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还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事故整改不落实将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新安全生产法提出,要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刘伟在国新办发布会介绍,对重大问题悬而未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对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刘伟介绍,经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应急管理部已经对评估工作探索出了一套新的有效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今年3月份,以国务院安委办文件正式印发了《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办法》中对评估主体、评估内容、工作方式、问题处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在发现问题处理方面,刘伟称,一是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督促整改。二是对重大问题悬而未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三是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地方党委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评估结果还要通过媒体或者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新安全生产法强调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

宋元明表示,为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新安全生产法深刻汲取近年来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还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要求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在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方面,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法》修改摘选

三十八、将第一百零八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焦点

应急管理部答南都记者:将抓紧矿山安全法修订起草

应急管理部成立以后一直在推进“1+5”法律框架体系建设,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其中处于怎样的地位?体系中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修订进度如何?

6月11日,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在国新办发布会回应南都记者提问称,应急管理部已经完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和煤矿安全条例草稿的起草工作,修改矿山安全法的工作已经启动,将抓紧修订完善起草出送审稿。

王宛生介绍,应急管理部在有关立法机构的指导下,全力推进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在对应急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1+5”应急管理法律骨干框架。“1”就是应急管理方面综合性法律,“5”就是5个方面的单行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以及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组织、国家消防救援人员等三个方面的法律,在整个大框架之下,我们又划分了安全生产、消防、自然灾害三个子法律体系。

王宛生称,安全生产方面,应急管理部围绕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逐步形成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条例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的单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组成的,比较系统的、相对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子体系。

“目前,应急管理部已经完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和煤矿安全条例草稿的起草工作,正在积极配合有关立法机关开展征求意见、调研、研究完善等工作。修改矿山安全法的工作已经启动,部内已经成立了领导小组,正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研究论证,抓紧修订完善起草出送审稿。”王宛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