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06-17 22:01

设计风格、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

6月17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京73行初11198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9月申请注册的第26522076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安德玛)已注册的第8541511号图形商标。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9月申请注册的第26522076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安德玛)已注册的第8541511号图形商标。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部分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设计风格、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故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不久前,华为与香奈儿的商标诉讼曾以香奈儿的失败告终,这场历时四年的LOGO大战正式宣布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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