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06-22 20:37

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起社会热议。专家认为,现代人的工作强度、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如果仅以死亡与否、抢救时间作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判断标准,难免被质疑有失公平,还有可能发生伦理风险。

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源于《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

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工伤,顾名思义,应该是因工负伤,是“因从事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时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往往很难界定是否与职业活动有关,也可能其本身就有的疾病而与工作无关。《工伤保险条例》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范畴,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而规定“48小时时限”,则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

然而,由于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可操作性强,具有制度刚性,在现实中得到了充分实施乃至过度实施,因而屡屡遭受质疑,被认为有悖人道主义。因工和非因工死亡,获得赔偿金额有天壤之别,这让很多职工亲属面临“保命”还是“保工伤”的抉择,更让一些不良企业为躲过工伤认定,拖延治疗时间。2012年,“尹广安之死”案即是一个佐证:抢救期间劳务公司要求医院用呼吸机“一定要坚持超过48小时”,而尹广安的儿子固然也想救活父亲,但又担心拿不到赔偿,最终决定撤下呼吸机,让父亲“自然死亡”。

显然,机械地执行“48小时时限”这一规定,有违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正如有专家所言,“48小时时限”条款属于强制性分配风险,仅以积极抢救48小时作为考虑,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工伤认定的关键不应是时间,而是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与工作时间或者强度有一定关联,则不论抢救的时间是多长,都应将其视同工伤。过于纠结于抢救时间的节点,无疑扭曲了立法本意。

现代司法文明中,核心要义是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兜底。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即是职工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死亡被认定为工伤。随后,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这也释放出一个信号——现代人的工作强度、工作压力不断加大,“48小时时限”条款应与时俱进,工伤认定的判断标准不应被“48小时时限”所限。

值得期待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下一步将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更好地实现用人单位利益与职工利益双维护的目标。”当然,在对“48小时时限”条款作出修订完善之前,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应更多地从立法本意去实践和适用法律,破除“保命”还是“保工伤”的困惑,不给社会留下伦理风险。

作者 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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