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虎嗅网 ( ) • 2021-06-23 20:35
历史的胜利和未来的思考:壳牌减排案启示录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奥德赛营地(ID:LeOutSide),作者:何为之、谢洹,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2021年5月26日,荷兰海牙地方法院对“荷兰环境保护组织等七家机构诉壳牌案”做出判决,要求被告荷兰皇家壳牌(壳牌集团的母公司)“……减少其……向大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到2030年,年度排放总量与2019年的同一标准相比,净减少不得低于45%.【5.3】”(方括号内的数字指援引判决书中相应章节的内容,下同),从而为这场持续近两年的官司画上了句号。(注:温室气体排放分为三个范围。范围一指“机构自身排放源的直接排放”;范围二指“机构向第三方购买的电力等产品所导致的间接排放”;范围三指“其余所有间接排放”。此处包括了三个范围的排放)

2019年,壳牌旗下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1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如将其视为主权国家(下图最右侧方格),这一排放量将仅次于中、美、印度,与俄罗斯等国并驾齐驱;如实现法院上述要求,7.6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量也与德国或加拿大等量齐观。

按欧盟碳市场15欧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较低价格估算,这一减排的潜在市场价值高达约115亿欧元,接近壳牌2020年总营业收入(约1800亿美元)的10%。

数据来源:世界资源研究所,Climate Analysis Indicators Tool (CAIT)

消息传出,全球低碳界喜大普奔,声称其是“历史性的胜利”;而输家——如各大油气巨头——则相对沉默。法院的判决结果明确规定了壳牌减排的幅度与时间线,但既没有评估标准、也没有指定第三方评估机构、还没有奖励与罚则;从应对气候变化的效应而言,虽非一纸空文,但也胜不足喜。

尽管如此,法院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的原则和思考,对于“碳达峰、碳中和”国家目标下的我国各类机构而言,具有价值极高的参考意义。

笔者曾在荷兰学习工作多年,专业是环境政策旗下的气候变化方向,回国参加工作也一直在相关领域。为此,笔者在全文翻译并详细注释本案判决书的基础上,对这次“历史性的胜利”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事实与责任

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分歧甚多的国际议题。但对于以下具备严密科学论证的叙述,人类社会存在广泛共识:工业革命以来,化石燃料提供的能源点亮了现代文明,也排放了天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是温室效应的直接原因;温室效应的加剧,将会带来以全球平均气温升高为直接体现的气候变化,以及更多几乎无法预测的后果。

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传统”环境问题相比,气候变化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主要源于以下三个方面,使其主体责任和义务分配,比传统环境问题更加复杂而难以评估:

1. 二氧化碳本身无毒且广泛存在。在所有含碳物质(包括构成生命的有机质)中,二氧化碳的化学稳定性最高;换言之,二氧化碳的化学转化一定是耗能的(如光合作用);温室效应又存在滞后性(现在排放的二氧化碳,其温室效应和气候影响将在以后体现)。因此,已经排放的二氧化碳,将长期稳定地在大气中“发挥”温室效应,国家和企业碳排放历史责任的划分相当复杂。

2. 全球气候系统是开放性很强的复杂非线性系统。二氧化碳排放的时空不同,并不影响其温室效应的贡献;以人类理工科水平的进步预期,天气预报的准确度都难再提升,遑论精确预测气候变化、更遑论对天气气候的主动影响。综上,量化评估碳排放对某区域气候的具体影响,委实困难。

3. 现代文明对化石能源已有依赖。即便是可再生能源,在其生命周期尤其是制造环节中(如修筑水电站、制造风机、生产光伏板等),仍高度依赖化石燃料的输出:即“化石能源锁定”。而由于百余年来基础科学的停滞,人类仍将在长时间内从根本上依赖碳-碳化学键上的能量,直至可再生能源完成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或可控核聚变理论取得重大基础突破之时。

二、责任与法律

正因为气候变化问题的责任和义务过于复杂,在全球各国和各国际条约框架下,具备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气候变化立法,可谓极为罕见。

具体到荷兰:荷兰既是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责任国【2.3.7】,也是受气候变化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3.8】;至少在发达国家中,荷兰因其低矮的国土地势、近海的地理位置、发达的农业产业,所面临的整体风险(多与海平面上升相关)水平无出其右。1953年的一场风暴造成全荷近万分之二的人口遇难,死亡率之高在当代发达国家中极端少见。

进入21世纪,荷兰平均气温升高的趋势愈加明显、极端气候愈发频繁,笔者在荷留学期间经历过2011年的春夏连旱和夏季极端高温:“北方泽国”近半年未降透雨、没有空调甚至电扇却在初夏四月就出现超过35摄氏度的高温,中国留学生宿舍内甚至出现了“抢西瓜”的咄咄怪事,至今心有戚戚焉。

荷兰各地2011年4月平均气温与正常年份的差值。来源:荷兰皇家气象台KNMI

荷兰也因此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道路上走在全球前列。2019年,“紧急议案”基金会提起了对荷兰政府的诉讼,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保证202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至少下降25%【2.4.13】。该案最终由荷兰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还特地以英语向全球宣读了判决结果。

荷兰政府随即相继公布了《气候协议》《气候法案》《气候行动方案》等系列文件【2.4.14】。耐人寻味的是,包含各领域机构间合作措施与共识内容的《协议》以英语公布,而具备法律效力的《法案》和涉及具体措施的《行动方案》则只有荷兰语。

地理小国在面对全球挑战时只管得住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但荷兰本身在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和机制上处于全球领先的水平,反而激励其以优势心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只是,技术机制对于别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适用性如何,却不一定会考虑到。

应对气候变化人人有责,但各主体的历史责任和现实(未来)义务很难定量而清晰地划定,人类社会长期无法可依,连《巴黎协定》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论如何,一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轻重,应该与两个因素相关:一是其应对能力的高低,二是其“红/黑”历史的轻重【4.4.34】,这就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4.4.16】,是全人类在应对气候变化这一长期任务中,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壳牌为用户提供了大量价廉物美的石油天然气及其衍生产品,也赚取了盆满钵满的利润,这本是无可厚非的历史;然而,应对气候变化需要能源结构的根本调整,壳牌却唯恐天下不知地加大油气领域投资,高调进军颇具争议的页岩油气勘探领域【2.5.10】,并多次在公众场合强调油气传统业务的不可替代性【2.5.15】。

面对指控,壳牌一再强调自己只是为了“向市场和人民提供其需要的产品和服务”【2.5.11】;庭审中,壳牌认为“将火力集中在我一家身上”并不公平【4.4.51】,甚至抛出了这样的理论:如果判决原告获胜,将“助长针对传统能源行业的批斗风潮【4.5.3】”。

独立地看,壳牌的推论很具有迷惑性,法院也承认人类文明离“油气脱钩”还存在技术代差【4.4.31】;但壳牌傲慢而想当然地以为其它机构都会(如壳牌般)敷衍了事。

事实上,正因为“化石能源锁定”的存在,人类才更应该审慎地面对任何可能的油气(温室气体排放)增量,并尽可能地控制、避免和消除(中和)存量:学习成绩差,正是应该努力学习、而非选择“躺平+弃疗”的理由。壳牌更没有意识到气候变化的国家性、国际性和全球性,忽视了国家战略的介入将带来何等影响。当然,如果壳牌能有这么高瞻远瞩,也就不是一家纯粹的企业了。

“弱小无知并不是生存的最大障碍,傲慢才是”。

三、法律与人权

面对壳牌的傲慢以及直接适用法律的缺位,本案各方在法律适用性的选择上,充分体现了荷兰自伊拉斯谟(文艺复兴时期著名的人文主义思想家,北方文艺复兴的代表人物)时代就深入骨髓至今的人本主义原则。

控辩双方和法院都认为,需要从“公民权益是否被侵害”的角度去选择适用法律【4.3.1】。然而,即使在相对完备的欧盟法律框架内,也罕有成文律条涉及环境领域的诉讼主体;换句话说,如果法源的选择不恰当,被告将无法回答下面的问题:“你来告御状,究竟是想保护谁的权益?”

谁是朋友、谁是敌人,这是最根本的问题。因此,各方都同意以《欧盟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条例》(简称“《罗马法二》”)第七条作为本次诉讼的法源,其参考译文如下:

适用于由环境损害或者此种损害的结果导致人员或财产蒙受损失而引起的非合同义务的法律,应当是按照第4条第1款(“除另有规定,由侵权或过失不法行为产生的非合同义务适用损害发生国的法律,而不考虑引起损害的事件发生在何国,也不考虑该事件的间接后果发生在何国”)确定的法律,除非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人选择根据导致损害的事件发生国的法律而提起诉讼请求。

译者:任壮,2014年翻译此法时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温室气体的排放具备全球普适性(“碳排放的影响与排放地点无关”【4.4.44】);壳牌这样的跨国油气巨头,别说勘探生产了,其油气产品及衍生品(如塑料等化工制品)贩售全球、体量巨大、用户众多;《罗马法二》又明确规定:诉讼主体必须选择国家级法律作为进一步的诉讼依据。

因此,法院在审慎考虑后决定【4.2.2】:以荷兰本国法律为准绳展开诉讼。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以人类的理工科水平,无法定量计算壳牌的碳排放中“哪些是对荷兰产生直接影响的”;只能关注“荷兰人民受气候变化影响的风险有多大”,并以此判定“荷兰民众的人权受到了多严重的影响”,从而对壳牌做出判决。

荷兰拦海大坝的一段

诉讼范围划定后,法院自然而然地将七家被告中的一家(行动支援基金会)请了出去,原因是“其业务更多关注全球诉求,对荷兰民众的利益照顾不够……”【4.2.5】——也就是“国际利益没奈何,出门右转联合国”。

法院忍痛割爱,肯定有这样的原因:“尽管全人类都将受益于避免危险气候变化的行为,不同国家和地区所受……的影响,程度及性质差异极大”【4.2.3】;但法院“关注全球利益的部分……不予受理”【4.2.4】的公开论述,与长期以来西方选择性地忽视其它国家人民人权的做法,还是很一致的。

不过,本案至少明确了“气候变化是与人权息息相关的重要议题”这一论断。在国内,气候变化与人权的关联,可能仅仅是自然灾害下广大灾民与一线地方政府的切肤之痛;但实际上,这已经是国际法律界的重要认识,值得高度重视。

四、人权与警示

人权是政治的核心。所有政治主体,归根结底都必须围绕着“最大限度地为自己所代表的群体谋取权利”来开展议题:古今中外、现在将来,做不到的就会被淘汰。

随着西方历次产业革命的结束(其碳排放的历史责任常被有意忽视)和技术红利的消退,“人权”也出现了内卷:不再坚持“为最多数人谋取最大福利”的初心,却要为反对而反对(一通反对猛如虎、替代方案二百五)、为特殊而特殊(要求“不特殊者”不反对还不够,得高唱赞歌才行),似乎这样的话语权才能称之为“人权”:这就是西方当代“白左”的本质。而另一边,“沉默的大多数”则只能寄希望于特朗普式民粹的不定期搅局。

诡异的是,具备某些“白左”特征的原告(如“零化石燃料促进基金会”人如其名的追求;以及争议颇多的绿色和平组织),却在本案中需要为“沉默的大多数”(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底层民众)代言:这是西方社会参与气候变化议题时的重要特征。

笔者需要特别赞赏海牙法院的专业水平:既驳斥了原告诉求中不尊重科学的“零化石燃料”乌托邦【4.4.40】,又通过以下两段论断,体现了本案在人权领域的重大意义:

1. 对马斯洛需求层次中排序较低的需求(人的生存)予以了充分肯定,这在发达国家的“人权”案件中并不多见:“气候变化及其风险……直接影响荷兰公民的生存权……和家庭权益【3.2】”;

2. 即使荷兰环境保护协会(原告之一)手握一万七千余(约占荷兰全国总人口的千分之一)民众的签名,法院坚持“在发起公共利益行为相关的诉讼时,因利益相关性不强,公民个人一般不宜作为发起诉讼的主体”【4.2.7】,直接对集体诉求做出了不予准入的决定,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气候变化议题专业性的守护和对“气候民粹主义”的拒绝。

法院对上述判决准绳的拿捏,以及在确定判案框架后,对壳牌责任的认定,毕竟缺乏气候变化领域的成文法、甚至连判例也屈指可数。因此,法院主要以“不成文的谨慎标准”作为标准。所谓“不成文的谨慎标准”,是指在成文的侵权法未穷尽之处,判定潜在侵权责任人的行为是否审慎或谨慎。对其最著名的阐述是:“……潜在侵权责任人的行为是否谨慎、是否在正常情况下合理”【3.2】。

“不成文的谨慎标准”源于被称为“地窖法案”的真实案例:1961年2月,可口可乐荷兰公司的一名员工因疏忽导致位于阿姆斯特丹辛格路522号(下图)的储物地窖的入口未关闭,造成行人跌落、身受重伤的惨剧。对于该员工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当时荷兰的成文法中并未涉及,最终的判决是该员工应当为其疏忽负法律责任,进而引出了“不成文的谨慎标准”。

本次诉讼中,为判定壳牌因排放温室气体而对荷兰民众人权侵犯的性质与程度,法院足足为“不成文的谨慎标准”寻找了9个阐释:

1. 《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人权”的相关定义【4.4.9】;

2. 《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联合国全球契约》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中,“国家和企业在人权领域的责任”的相关内容【4.4.11】;

3. 牛津大学《围绕净零目标的现行措施一览》中,对企业范围三排放应负责任的叙述和推定【4.4.18】;

4. 壳牌集团碳排放的85%属于范围三排放的事实【4.4.19】;

5. 《巴黎协定》中的共识性描述:“到2100年,全球较工业革命前的平均升温幅度必须牢牢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尽量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4.4.27】;

6. 为实现上述升温控制目标,“2030年全球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应同比2010年下降45%, 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的广泛科学共识【4.4.29】;

7. 为实现上述减排目标,《围绕净零目标的现行措施一览》中“单一机构想要实现净零排放,都几乎不可避免地依赖于其它相关机构的减排动作”的论述,并承认“壳牌并非造成气候变化后果及风险的唯一责任方”【4.4.33】;

8. 《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确保人人获得负担得起的、可靠和可持续的现代能源”的具体目标【4.4.41】;以及

9. 正因为“碳排放的影响与排放地点无关”,所以“减排工作的成效,也与地点无关”;以及“兑现减排义务……所形成的社会价值,显然要远远高于因商业利益而变本加厉的排放行为所可能导致的价值损失”【4.4.54】。

这九个问题可谓针针见血,让壳牌无法以“我们每个人都有罪——没有油气买卖就没有碳排放”为由予以回避。诚然,世界还离不开化石能源(阐释8),壳牌也绝非唯一有罪之身(阐释7);但气候目标(阐释5/6)如此明确、壳牌的范围三排放如此之大(阐释4)、所带来的气候变化对人权的损害肉眼可见(阐释1),责任链也清晰而明确(阐释2/3)——饶是如此,法院还是没有要求壳牌一定要怎样具体地减排(阐释9及下段),只是做出了“被告应足额兑现其减排义务”这一初步结论【4.5.6】。

作为以盈利为目的企业,壳牌自然要对其股东的利益负责,尽可能地规避风险;但在应对气候变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之下,也应该具备百年老店的担当。

五、警示与方案

应对气候变化与促进人权发展一样,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但要怎样促进人权发展?有的地方需要抽象的自由,有的地方需要具体的面包:没有也不可能有标准答案;同样,怎样应对气候变化?法院有如下论述:“壳牌如何兑现其减排承诺,完全自由,自己觉得合适就行;……减排行动上可以自由选择,不必囿于某一特定领域或业务单元内的减排义务。【4.4.44】”

从专业上讲,法院并未规定壳牌的减排路径,只是对其减排总目标(2030年同比2019年净减排45%)作了规定,是合理且科学的。

但毕竟,为实现控温目标,“留给人类的排放空间不多了”【2.2.4】;而为了走出经济衰退及振兴(重振)制造业,各国间的排放权竞争只会进一步加剧——金融危机后的2010~2013年间,全球碳排放量不降反增【2.4.5】:嘴上都是主义,心里全是生意。

本案判决的意义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气候变化国际诉讼”的必然降临:蛋糕不够分的时候,用切蛋糕的刀捅死邻座,是收益最大的策略;气候变化领域也是如此。

本案中,法院只关注气候变化风险与荷兰国内民众利益的关系,虽然可以解释为“便于应用荷兰国内法律”【4.2.4】,但由于近年来民粹主义、孤立主义风潮死灰复燃,不可避免地给人以“以邻为壑”之感;同时,我国内陆地区极有可能因温度升高和降水增多而成为气候变化的受益者。可以预见且必须警惕的是,某些知识水平不如海牙法院的非专业势力,将以气候变化议题节外生枝,不断干扰我国正常发展的节奏。

面对必然到来的“碳壁垒”,我国的企业和机构并未视而不见,各大企业纷纷发布与“双碳”目标挂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但却相对忽略了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仍然十分落后的事实,普遍对“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理解不透。上述事实在能源与碳排放上的体现,就是制造业的能源消费和碳排放仍将占据较高比重。

当然,我们绝不能对低碳界求全责备,毕竟气候变化议题源自吃饱喝足的发达国家。进一步讲,发达国家能源消费和碳排放“三分天下”——制造业、交通、居民生活等其它——的图景,在我国短期内还难以实现;不论是碳排放的主力还是减排的重点,仍将长期集中在以能源行业为主力的制造业一端。

正如法院所言,减排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只要能实现净减排”就可以。可以学习壳牌已有的计划,通过提高能效来压减单位产量的碳排放【2.5.11/12】;可以尽可能地在生产终端使用电力,至少能解决范围一排放;能源企业也可以参与负排放(如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的商业应用【2.5.12】;各类企业还可以在新出炉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大展拳脚——当然,法院在判决书中声明(也是对全球其它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警示):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配额过多、碳价过低(换言之,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未能完全体现),无法协助包括壳牌在内的企业完成其减排目标【4.4.45/46/47】。

六、方案与传播

换个角度看,我国居民生活中的碳排放量相比于产业过程着实微小。因此,“地球一小时”等活动,对提升民众的意识固然重要,但对减排的实际直接效益确实有限;而在辅助设施和机制尚未完善之时,在消费端单纯向民众提出要求、而不考虑民众实际需求的“减排”(如多数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除了让民众多跑路之外,并未贡献于垃圾的分类减量),对民众理解、参与以及贡献于真正的减排,有害而无益。

对民众和非专业机构讲好应对气候变化的故事,不仅能提升其意识、改变其行为;更重要的是,能为我国甚至全人类储备能源和低碳的专业人才。而今,各路顶尖人才扎堆内卷于金融等行业,未富先浮、脱实向虚;而需要大量基础科学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完善的能源和低碳界呢?全球各国都不同程度地面临人荒;实际参与低碳行动的,却往往是对能源科学、气候科学和社会经济现实缺乏战略思维的群体——壳牌一案中的原告,就或多或少地具备上述特征。

诉讼中,原告进行了诉求变更,要求壳牌削减碳排放的范围从“油气产品”拓展到“能源载体”【4.5.6】。用大白话说:即使壳牌一夜之间干掉所有油气业务、转为人畜无害的风光发电,原告仍将对其风机建设安装和光伏板生产运输中的碳排放“一查到底”;同时,还展望未来地提出“若被告无法在2030年底之前……二氧化碳……净减排45%……原告将视为非法”【3.2】。

法院对诉求变更的第一项并未表态,只是再度强调壳牌净减排45%的义务;而对第二项则直接予以驳斥:“原告以2019年的碳排放作为依据,却以2030年的预期政策作为准绳。”【4.5.8】

你这是想用2030年的剑斩2019年的官?

可见,上述诉求变更,很大程度上是不顾实际的“用爱发电”;亦可见,即使发达国家的“圈内人士”,能源和低碳的专业知识技能以及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融合思考,也匮乏得令人发指:反证能源低碳传播的极端重要性。

我国的低碳传播同样存在相当严重的危机,与民众生活联系紧密的新能源汽车就是重灾区。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包括电池生产、退役等环节)要低于同级别的燃油车,但还不能真正走入千家万户;这一过程中,政府各种“喜新厌旧”的政策本已有争议,业界更应谨言慎行。

数日前,我国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一位顶尖院士就因其“禁售燃油车”的言论,引爆了巨大的传播危机。汹涌舆论中,脱离技术讨论而对院士甚至其家人的人身攻击,必须予以坚决反对直至法律追究;但不能否认,广大网友从自身实际利益出发反对“一刀切”的禁售、包括“让领导先换”一类的情绪宣泄,也并非张口就来。

其实,院士的原意,既非完全禁售、也非立刻禁售、甚至连具体的奖惩措施都没说,却还是掀起了轩然大波。一方面,媒体(尤其是自媒体)还需要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而对能源低碳专业领域而言,此次传播事故的教训可谓深刻。

七、传播与意义

能源和低碳领域的传播缺位和错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冷冰冰的政府语言、闷声发财的企业语言、既“群氓”也“星火”的民众语言之间:鸡同鸭讲,缺乏足球队中场核心似的串联角色。必须承认且需要学习的是,国外的非营利机构(包括各种基金会、协会、青年组织等等),就很好地扮演了这一角色。

本次壳牌诉讼案中的七家原告,都是注册在荷兰的非营利机构。尽管其诉求中有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元素,但毕竟在全世界面前上演了一出以弱胜强的好戏。如果只是欢呼胜利,就未免显得太年轻、太简单,有的时候幼稚。其实,壳牌自己就和部分非营利基金会相互持股【2.5.24】(国外几乎不限制非营利机构参与企业行为);如果深究下去,会发现更有趣的内容:

1. 输家壳牌被要求支付各种诉讼杂费换算成人民币还不到20万元。严重疫情影响下的壳牌2020年总收入为1831.95亿美元:

2. 判决过程中和结束后,壳牌不动声色地发布了一系列减排方案(汉语官网可见)

3. 更重要的是,法院在判决中完全没说——“如果2030年壳牌无法完成45%的减排”将会怎样;甚至没说“如果完不成,由2030年的法律予以处罚”一类的话;

4. 2019年“紧急议案基金会”诉荷兰政府一案,以英语作为判决公布语言;类似地,壳牌一案宣判当日,两万余词的英语判决书,事先备好般地第一时间公布上网。

因此,不排除本案是一出双簧甚至三簧:作为原告的七家非营利机构、作为被告的壳牌(全称“荷兰皇家壳牌”,宣称“已完成私有化”,真的?)、暗中观察的荷兰政府和王室。如果荷兰也有“某某查”一类的应用程序,他们之间的关系网估计会像交叉小径的花园一般,装点江山、非常好看。

与发达国家成熟的“多簧”相比,国内能源和低碳行业还处于相互割裂的初级发展阶段。在通过能源转型实现“双碳”目标的过程中,不顾民生地“一刀切/关停”,或对高能耗、高排放项目视而不见的情形仍时有发生,决策机构的专业战略思考能力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抓铁留痕地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但在能源和低碳领域,不大可能在短期内形成既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也不破坏社会经济发展大局、还能让各方心服口服的法律(全世界也没有哪个国家或国际组织能做到)

因此在短期内,监督权力机构、协调行业和民众诉求的任务,不妨适当交给非营利机构。令人欣喜的是,国内关注低碳与气候变化的非营利机构近年来如雨后春笋,在数量上和行业参与度上都有了较大提升。

笔者曾先后在三家专业性较强的非营利机构中供职,深刻感受到了非营利机构在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的历史洪流中,还应该扮演更清晰的角色、承担更重要的地位,去做好政府、企业、公民之间的“传声筒、心意桥、中场核心”。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政策制定者、企业、智库、民间力量等各方的共同参与,更加积极有序地发挥非营利机构及其从业者的力量。

此外,如本文第五节所言,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与我国展开全面竞争的战略。在做好国内工作的同时,我国应该有选择性地保留完整的交流对话渠道。各国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共识多于分歧,加之气候变化本身的全球性(如本文第一节所言)和产业关联性,开展气候外交的意义、途径和方式,要远远高于和多于当年的“乒乓外交”,具备高度的不可替代性。

更重要的是,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是少有的“行胜于言”的参与者,但对于如何“讲好中国(气候)故事”,还缺乏整体布局和具体行动;而以此为基础,在国际人权交流中占据主动,有力回击某些国家不怀好意的有罪推定,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中国故事”,将是最有力和最有利的武器。

总结

不妨将不具备太多法律约束力的壳牌一案看成一起小小的舞台剧。客观地说,必须佩服编剧、导演、演员甚至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向全世界展示了荷兰民众、政府、非营利机构和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人权发展领域的成果和期望。

应对气候变化与促进人权发展一样,是各国和各机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既不能虚与委蛇,也不该全盘照抄;既要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去做好,也要以适当的方式和途径让全世界知道:既为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人权发展做出实际贡献,又有理有据地回击一切不怀好意地质疑:壳牌一案对国内工作的价值,还可以进一步挖掘落实。企业、民众和以非营利机构为代表的社会各界,就是“中国气候故事”最好的参与者、贡献者和叙述者。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奥德赛营地(ID:LeOutSide),作者:何为之(曾先后担任英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高级能源官员、深圳市绿色低碳发展基金会技术经理、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业务总监、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战略研究助理、万科公益基金会气候变化项目官员等职位)、谢洹(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分布式资源规划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曾供职于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西门子、ABB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