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09-03 14:17

2020年6月,合肥市肥西县包公路附近突发火灾,沿路多辆汽车及光缆被烧毁,造成周边300多户网络不能正常使用,车辆及电缆抢救损失共计约48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火灾事故是由于黄某某私自给王某的三轮车油罐里加注汽油时操作不当造成的。

随着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发现,2019年9月开始,黄某某上网搜索“成品油”的联系方式,并联系上了一外省贩卖成品油的业务员。黄某某还私自改装洒水车,大量购入92号汽油。随后,黄某某陆续将购买的汽油全部卖给王某、徐某、陈某三人,直至火灾发生案发。王某、徐某、陈某也将从黄某某处购买的汽油卖给其他车主。

肥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明知汽油为危险物品,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情况下,非法储存、买卖汽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四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刑罚,并追缴四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对四被告人依法宣判,目前该案已生效。该案也是肥西法院宣判的首例危险作业罪案。

危险作业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新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该罪名不需要发生实害结果才加以规制,立法本意即“防患于未然”,在安全生产领域将刑事处罚阶段适当前移,更加积极地预防惩治这类犯罪。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私自买卖汽油,并伴随不规范操作,已经造成了车辆等损失,同时伴有造成更高程度危险的情形,可能造成更大的公私财产损失。虽然黄某某、王某对造成的车辆、电缆损失进行了赔偿,仍然要追究各被告的刑事责任。只有警钟长鸣,才能安全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