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09-20 18:18

小王入职时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其上班期间因严重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公司损失,必须赔偿70%.两个月前,她在上班时间与男友通电话。因为疏忽在离开岗位时忘了切断电源,致使设备长时间空转后被烧毁。事后,公司以合同已约定“失职赔偿”为凭要求她赔偿7.1万元损失。公司的做法对不对?

法律分析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失职赔偿”的约定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本案中,关于“失职赔偿”的约定并不在其列: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确定对应内容时,其明知并自愿接受,表明公司没有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即公司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公司没有对其进行威胁,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即实施胁迫行为。公司也没有利用其的急迫需要或危急处境,迫使其违背本意接受于己明显不利的条件即实施乘人之危行为。二是约定其严重违反工作纪律需承担70%损失,意味着并未免除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三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失职赔偿”的禁止性规定。也正因为如此,其必须受到相应的约束。

另一方面,“失职赔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即其中不仅没有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问题在劳动合同中达成的一致意见,反而予以了肯定。故公司可以要求其一次性赔偿或者按照对应标准从你的工资中扣付。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