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09-21 11:27
受让人系李某儿子儿媳,长期居住在此,对本地房屋市场价应有基本认知,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案涉房产,且未能提交支付凭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受让人以该价格受让案涉房产,导致李某责任财产减少,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可认定受让人知道该转让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主观上具有恶意。
根据民法典第539条规定,本案中王某等人所行使的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