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0-09 06:13

以下列表中的机动车驾驶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前往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五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告仍未接受处理或者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自此公告之日起,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之规定在7日公告期内向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五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联系人:李警官,联系电话:08542623122,地址: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五大队瓮安收费站出口)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名单


 黔南州交通管理局高速五大队2021年10月06日


【来源: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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