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1-10-14 12:10

(中央社记者萧博文台北14日电)台电变压器爆炸烧毁民宅,二审法院认为,变压器设置保管有欠缺,判台电赔偿屋主706万元,及自105年9月至判决确定之日按月给付4万元租金损失,案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确定。

历审判决书指出,民国104年4月20日上午,台湾电力公司架设于新北市新庄区的一处亭置式变压器爆炸,火势波及一旁民宅,造成一名庄姓男子身亡。

李姓屋主提起求偿诉讼主张,火灾原因为变压器绝缘油不足导致爆炸、外壳脱落,内部高热绝缘油喷溅房屋而引发大火,导致房屋烧毁、房客身亡,请求台电赔偿房屋修缮费、房地交易价值减损、房租收入损失。

台电则抗辩,事发前依法定期巡视变电箱,未发现任何异常或须维修之处,对于本件事故发生完全无预见的可能性,并无过失。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采信内政部消防署鉴定书意见,认为变压器因内部绝缘距离不足而产生电弧放电现象,造成铜导体烧熔情形,由内向外爆开,进而引燃一旁房屋。

一审以台电就变压器设置保管确有欠缺为由,判决台电应赔偿屋主房屋修缮费、房地交易价值减损共新台币642万余元,及自104年5月起至105年8月租金损失64万元,总计706万余元。

案经台电、屋主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李姓屋主并追加请求自台电自105年9月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按月给付4万元租金损失。

二审仍认定台电应负赔偿责任,维持一审判决金额,另判决台电自105年9月起至本件判决确定之日,按月给付屋主4万元。案经最高法院日前驳回台电上诉,全案确定。(编辑:李锡璋)11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