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0-16 19:42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是由原告王某荣夫妇所生育并抚养长大,虽然被告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但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被告能够健康成长已属不易,原告完成了抚养子女的义务,现原告均已70多岁,属于无劳动能力的人,被告依法有承担父母晚年生活费的义务。
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英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被告林某民作为原告儿子,应承担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黎某珍缺乏生活来源,身体每况愈下,疾病缠身,其子女应承担的赡养费,已于2014年11月作出判决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