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0-19 17:51
近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被告给付家务补偿。
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家务补偿20万元,被告辩称自己身体摔伤后也找工作,一边干活一边照顾家庭生活,而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而家务劳动不同于雇佣劳动,不产生直观可计算的价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后的救济制度,当事人举证时应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双方的经济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一方承担家务劳动丧失的机会成本等方面提出有力证据,从而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具有一致性、稳定性,更好地实现实质正义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