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0-22 09:21
【分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某与江苏B果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就此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系经劳务派遣至江苏B果汁公司工作,陈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与江苏B果汁公司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本案陈某虽然以劳务派遣形式在江苏B果汁公司工作,但自2015年7月8日至2018年9月15日一直从事品牌果汁销售岗位,其与江苏B果汁公司的法律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务派遣关系。
由此,陈某工作期间一直在相同地点相同岗位工作,由北京A果汁公司、江苏B果汁公司发放工资并受其管理,应当认定陈某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