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0-22 09:52
法院查明,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尹某在四川省广汉市顶汇车行以分期贷款的方式购得一辆小型轿车,由被告人孙某某、徐某担任贷款担保人,并在四川省广汉市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落户登记,车辆所有权人为尹某。
5月22日凌晨1时许,几名被告人合伙将被害人韩菊某停放在格尔木市站前二路丽苑小区的小型轿车盗走后,将车辆停放在格尔木市青港宾馆门前卸下了车辆牌照,又连夜将车开回四川省德阳市,以82800元的价格转卖给吴和某,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关于各辩护人提出三名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三名被告人基于偿还车辆逾期贷款的目的,在错误认知的支配下,盗取已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车辆,该盗窃行为相较于其他的普通盗窃行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