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0-22 14:53

SLyHMU1Bgce5Yl.jpg淮南寿县一男子许某甲在多次劝说其妻余某甲打消离婚念头未果后,便萌生了杀害妻子的想法,用杀猪刀向妻子连捅四刀。10月21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发布该起故意杀人案起诉书。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66年出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寿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寿县公安局逮捕。曾因流氓、强奸、盗窃罪,于1991年10月5日被原安徽省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11月17日被安徽省蚌埠监狱假释释放,2008年11月29日假释考验期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许某甲在多次劝说其妻余某甲打消离婚念头未果后,便萌生了杀害余某甲的想法。在2020年11月3日早上7时许,许某甲持事先购买的杀猪刀串至隐贤镇许圩村小桥队其岳父余某乙家找到余某甲,再次劝说余某甲打消离婚念头未果后,许某甲遂用杀猪刀向其妻余某甲连捅四刀,致使被害人余某甲胸部、肩部、腿部多处受伤(2020年11月6日经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余某甲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余某甲大声呼救,许某甲遂逃离现场,恰遇见其岳父余某乙返回家中,当即两人持械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许某甲用钉耙将余某乙头部打伤(2020年11月6日经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余某乙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被告人许某甲准备逃跑时被周围群众控制。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因婚姻家庭矛盾蓄谋杀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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