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0-22 16:32

价格便宜、驾驶方便还不占地儿,近年来,电动车备受人们青睐,不过…大家在路上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电动车,随意穿插、横穿马路、逆行、超速、闯红灯,而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不少,下面这两起电动车与机动车碰撞事故中,电动车驾驶员就为自己的“任性”付出了代价。

【案例1】

2021年07月02日11时35分许,袁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赤峰市敖汉旗兴隆街与新化路交叉路口南侧附近道路处向左打方向时,与由北向南行驶滕某某驾驶的冀B3G***号小型汽车相刮碰,致使袁某某及二轮电动车乘车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

袁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变更行驶方向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滕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2】

2021年09月27日11时15分许,李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111线612公里加500米处向左变更行驶方向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刘某某驾驶的蒙DY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某驾驶车辆变更行驶方向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过错较重,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过错较轻,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电动车驾驶人并不能因为自认为是“弱势群体”,在发生事故后就应该由对方无条件的进行赔偿。实际上,交警部门在划分涉及电动车事故的双方责任时,依据的是事故现场真实情况,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电动车车主都得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没有所谓的“豁免权”。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路上行车都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电动车驾驶人也不能例外!

▎素材来源:赤峰市敖汉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通 讯 员: 崔晓然

▎素材整理:刘珈彤

▎审 核:张瑞

【来源:内蒙古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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