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1-08 17:19

映象网讯(记者 杨晓 通讯员 尧苗苗)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房交付定金后买方反悔、要求卖方退还定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欲购买位于鹤壁市山城区某家属院房屋一套,遂通过小区门岗联系到房主洪某,并在看房后向被告洪某交付了定金500元。后被告为原告腾清房屋后,原告却告知被告其不想再购买该房屋,并要求被告退还定金,被告拒绝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本案中,原告在购买涉案房屋前向被告交付定金作为担保,现无证据证明被告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房屋,也无证明证明该套房屋买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原告单方决定不再履行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其要求返还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将要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充分的了解,否则容易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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