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1-16 04:31

张先生和妻子在国庆期间,专程带着父母和不到3岁的小宝宝到海宁游玩,入住了某酒店。然而,这场原本开心的旅程,却因妈妈在酒店健身房健身时,宝宝的手指卡进健身器械受伤而中断。这一令人沮丧的结果,责任究竟应该由酒店还是孩子的父母承担?近日,海宁法院审理了此案。

事发当日,张先生和妻子来到酒店的健身房锻炼,让宝宝独自在旁边玩耍。不想,宝宝的右手不慎卷进了母亲正在使用的跑步机,随即被传送带压伤,后虽经多番治疗,仍遗留了手指功能障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于是,张先生夫妇一纸诉状,将酒店及该酒店集团告上了法庭,认为酒店作为健身房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7万余元;该集团作为酒店唯一股东,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该酒店作为本地知名星级酒店,对进入酒店健身房的人员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虽酒店通过张贴“健身房宾客须知”,对未成年人进入健身房注意事项进行了提示,但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甚至对事发前张先生一家进入健身房都不知情,管理存在疏漏,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时,涉案幼童未满3周岁,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应当知晓健身房并非适合幼儿逗留甚至玩耍。但监护人却疏忽大意,未采取合理监护方式,未及时制止幼童的危险举动,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确认该酒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张先生夫妇自行承担。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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